我们平常见到的地下车位是物业公司在出租,物业公司是否为合法出租人?地下车位的产权是归谁所有呢?如果归业主所有是由谁授权给物业的?出租费用该由谁受益?出租费用是否有部门监管?业主是否有监管权和从何处可以查询到受益明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三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第六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第六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如果建设单位存在违规销售,请提供证据直接向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处举报,举报电话:12345,65216435。关于车库(车位)权属登记,请直接咨询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法规很明确,归投资方、建设方所有。
请简而言之,不用洋洋洒洒。地下车位或车库归属权到底是有业主共有还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如何判定?从何处可以查询到权属依据?
请问是何法规明确为投资、建设方所有,如果是住宅小区也是如此?从何处可以知晓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是否计入公摊?如果计入公摊是否权属归整个小区业主?
谢谢回复!!!
只有地面上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不开发和建造地下车位,用钢筋混凝土造起来,哪来的地下车位?我只想说天底下比你精明的人多得是。
都是人民的财产
这是有车位数量配套规定的,分摊公摊面积应该就是业主的了,开发商才不想建的(我就在地产公司集团总部做设计管理,很少接触项目公司面积测绘计算规则和成本分摊原则),拿地的时候就有车位配比要求的。
苏州美地花园的停车费没有所谓的公示过。请问房管局你们管吗???
地下车位,要么产权归国家(人防车位),但开发商有平时使用权证;要么产权归开发商(非人防车位),开发商有大产权证!
建筑面积公摊,不是整个小区一起公摊,而是每栋楼分别进行公摊,一栋楼的全体业主共同分摊该栋楼的公共面积。否则同一小区的别墅、高层、多层一起公摊,人家别墅多层的会愿意?
地下室不参与公摊。这些都有法律规定的
南京就有判定产权是业主,关键看是否计入公摊
全国就南京那一个判例,而且很不幸地告诉你,在二审的时候又被推翻了!也就是说,全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所以,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是有法律依据的,开发商手头是有合法证件的。
我们开发的没有地库拿到产权证的。不可能吧,南京的案例合同上已表明地的产权归业主所有,只是不同意是每个业主划一车位归自己吧
2018-8-16 1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