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承包地被政府批给外人做宅基地建房,村委会说是政府征地但政府说不涉及征地,同时由村委会给农户每年发放流转费,农户不同意而起诉村委会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追加政府为被告但法院未接受),案件情况:1.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未给农户发放承包证(全组都未发,此次土地确权也未给确权颁证);2.农户发现土地被挖毁时地上物已经灭失,报过110但110推给了村委会处理,村委会说法是政府规定怎样就怎样(现农户请求110调查处理但110说这是征地纠纷无权处理并说相关证据由法院调取,申请法院调取110处警记录法院亦未接受);3.农户去村委会要求出具相关土地承包证明及核查相关土地账目村委会均不予配合。请问: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应由谁举证证明农户的承包地承包情况和承包地被挖毁当时的地上物情况?敬请司法部门解答,也欢迎各位懂法的老师答疑解惑,谢谢!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法院答复如下:若该案正在审理中请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或提供该案案号、承办法官姓名等相关信息,以便沟通承办法官,了解案情。
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纠纷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这件事而言,就应由主张权利的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是没错,但还有一个举证责任倒置,而且如果原被告是农户和村委会,虽然也属于民事诉讼但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多少有一点行政部门的属性,实际上现在的村委会早就脱离了其本职,基本等于是政府的基层办事部门,而且农户的土地资料等都由村委会保管,因此农户与村委会的诉讼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村委会违法收回农户土地承包地是否属于违反土地承包合同规定,是否适用该举证规定?
事情本身确实是政府行为,村委会只是配合
2018-8-7 14: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