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村二组叶**,全家徐州户籍。其在黄埭镇申请建房被违法批准,现黄埭镇政府将其视为合法,进而根据一纸批文进行拆迁安置(跟本地户籍完全相同)。黄埭镇党委镇政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根据上述国法,叶**没有申请建房的基本条件。该法明确规定,村民修建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外来人口申请宅基地,必须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组织成员。2.因为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经济用地。补偿安置岂能给一个外地户籍人士。3.该地块宅基地使用证是苏州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5月20日颁发,另有其人。并不符合失效的所有条款。4.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在其户籍所在地,符合拆迁安置的所有条款,却在黄埭再次安置。鉴于以上几条,请黄埭镇政府予以解释,纠正错误,依法进行拆迁安置。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叶**购买韩**两间小屋,后有原吴县市东桥镇人民政府建房批复,建造两间楼房。黄埭镇拆迁会审时因其建房有正常审批手续,故经镇党委政府意见,镇村建所及金龙村委会共同会审,认定其按正常户安置。相城区黄埭镇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黄埭镇党委镇政府,之前回复说是该户特殊。特殊到政府不惜违反党纪国法的地步,真是难以想象
你这么懂法,当初为什么要卖给人家呢,是故意知法犯法吗?
哈哈,刚刚又重新算了一下(用计算机)。政府说的当年,我小学快毕业了,印象有点模糊了。我应该是周日,也就是礼拜天去做的交易
论坛元老,不知道是如何混来的。好像你是当事人一样的。
2018-11-13 09: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