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出《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对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的盘活利用途径进行了阐述。结合通知要求,梳理一下有关概念和政策,对于开展乡村振兴、乡村规划等工作,以及农村居民在参与盘活利用过程中,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一、宅基地和住宅的关系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集体,农村居民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住宅,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是村民个人所有而非集体所有。
正因为宅基地和住宅的所有者不同,因此在盘活利用过程中,操作主体和程序就不同。
二、盘活利用的前提1、必须闲置
必须是闲置的宅基地和住宅,才存在盘活利用的问题。
2、法律基础
《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3、基本要求
土地公有性质不变,农民利益不受损,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等管理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其他相关法定要求。
三、盘活利用的途径1、基本模式
(1)发展产业——主要针对闲置住宅
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2)土地整治——主要针对闲置宅基地
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2、盘活利用主体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2)返乡人员
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
(3)企业
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
3、政策支持
(1)财政资金支持
支持各地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2)金融政策支持
金融条件成熟时,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
(3)宣传手段支持
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四、注意事项1、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作为所有者的村民在自愿作出决定前,尤其要清楚这一点。
2、权属清晰
用于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必须是依法取得、权属清晰的。
3、管住用途
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4、农民自愿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