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回复】
九龙仓时代上城为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一区交付使用已四年,因前期物业服务质量低劣,小区业主与物业冲突常有发生。按规定,业主只有通过业委会才能维护正当的权利,而成立业委会的前提必须召开业主大会。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简称“市条例”)第十条,小区已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但开发商、政府官员均认定小区不满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省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拒绝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
“省条例”于2012年11月经省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市条例”于2016年5月经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两条例在不同的时间均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请问:二者的不一致是按“上位法”来解释,还是应该理解为”市条例“对”省条例”的补充? 如用“上位法”解释,请问制定“市条例”第十二条有何意义?
面对房价的暴涨,广大业主在开发商面前是弱势群体,对于商品房质量差、前期物业服务差的状况,业主欲维权并不容易,绝大多数业主因牵扯的精力过多最终被迫委曲求全。”市条例”第十二条让我们看到了废除开发商捆绑销售的前期物业、实现业主自治的希望,对于分期多年开发的住宅小区,该条例弥补了省条例的不足,既保障了先期入驻业主的权利,也不会侵犯后期入驻的业主权利,我们拥护”市条例”的实行。
恳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个公众平台给苏州市业主一个明确的答复。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九龙仓时代上城一区已于2016年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关于时代上城小区成立业委会事宜,社工委、社区居委会将按规定做好相关指导工作。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苏州工业园区东沙湖社工委
法律法规也这么乱的
zf部门就这么糊弄百姓么?{:sad:}{:sad:}
2017-11-28 1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