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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昆山为民做主,尽快退还群众血汗钱、严惩犯罪团伙

2023-12-7 17:56:2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恳请昆山为民做主,尽快退还群众血汗钱、严惩犯罪团伙
昆山市领导: 在今年昆山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上,市委书记姚**同志指出聚焦富民,首要是补短板。要坚持民生为本,强化问题导向,全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全市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更有获得感、幸福感。然而昆山车融宝集资诈骗案发生以来,已历时近一年,不法诈骗分子骗走了许多家庭全部的心血、财产,受苦群众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生活上压力,连正常的生活都难以维继。恳请昆山市提前处理车融宝查封资金、扣押车辆,归还还受害人血汗钱,恳请昆山市批捕主犯王**,严惩犯罪团伙,清退受害群众血汗钱。 一是恳请昆山批捕主犯王**。主犯王王**全程指使并参与了诈骗行为的全部过程,虽受害群众提交的大量的照片、记录明确表明王**犯罪证据,但主犯王**通过与经理吉**串通,由经理吉**出面承担案件全部责任,自己谎称不知情,并通过疏通关系,在受害群众无一知情的状况下被取保候审,此外12月14日案发前夕主犯王**已将自己的五金厂(昆山市美铭五金公司)的股份悉数转移给了正在上学的儿子王*。二是恳请昆山明确案件诈骗性质,公正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案件各要素均符合非法占有、诈骗性质:(一)关于王**、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1. 王**、吉**等人设立的网络众筹平台,并非王**、吉**其本人或其公司的资金借贷、融资平台; 2. 王**、吉**等人通过以网络众筹平台向外发布数百辆汽车虚构标的信息,并且将资金直接归于其本人支配使用;案发前注册王**、吉**注册堃山融资租赁等空壳公司,吉**与妻子假离婚,将房产、车辆提前转移给了亲朋好友;案发后王**、吉**第一时间关闭平台,删除网站相关数据,并以归还零头为名,拖延时间,转移资产;且吉**在羁押及审判期间,并不能归还相应的款项,也不能提出其尚余财产的有效线索。3. 经从事网络平台相关业务的员工证人的证言,平台标的均由王**、吉**等人直接操纵车辆标的的发布,也可佐证其诈骗事实。故以上事实皆可证实王**、吉**等人以车辆众筹撮合之名,行融资之实;且其发布的车辆筹资标的均为虚假标的,案发后又转移藏匿款项,直接构成了对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要件。(二)关于对王**、吉**是否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问题: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1. 王**、吉**等人通过虚构借款标的,将筹集的款项直接归于自己支配,应当认定其对相关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2. 王**、吉**以众筹名义进行实质上的其本人融资,利用车融宝平台,并通过网络媒介向社会宣传,并承诺保底回购收益,并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应当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3. 王**、吉**是在其本人债务缠身及其投资的公司存在债务不能归还的情况下,而设立车融宝网络众筹平台进行实质上的融资。(2015年曾与同程**等人成立北富钱生钱p2p平台,王**其本人开设有昆山美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且又从事绿化工程,案发后将位于周市镇昆山美铭精密机械资产股权给正在上学的儿子王*),王**、吉**可能将款项挪作归还之前的债务,但是“拆东墙补西墙”仍属于对资金非法占有后的处置问题;并且,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是存在着故意的因素。
为此恳请昆山市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积极挽回群众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公安局答复:我局接报案后,立即于2017年1月18日对王某文、吉某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1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吉某洋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松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我局提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吉某洋批准逮捕,2017年2月24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吉某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符合逮捕条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吉某洋;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有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因此,我局依法于当日对吉某洋执行逮捕,将王某文刑拘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移送起诉此案,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17年6月8日、8月23日两次将此案退回我局补充侦查,我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9月22日再次将此案移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局依法查询了堃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其他相关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财产,并对其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经审计查明: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吉某洋等人利用“车融宝”平台共向290余名投资者吸收资金57554176.38元,共支付各投资者本息53792452.56元(其中迅付老账户、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有部分缺失),所吸收资金大部分都用于支付投资者(包含现报案的30余名投资者及未报案的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另犯罪嫌疑人吉某洋、王某文、高某松等人有实际经营汽车业务。故我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移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局依法对堃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所属的13辆汽车进行了停止交易,并扣押到6辆汽车(其余车辆以租代售形式销售),包括: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ford牌汽车二辆、nissan牌汽车一辆、丰田牌汽车一辆、雪佛兰汽车一辆。现已追回涉案资金104万余元。关于“王某文将昆山市美铭五金公司的股份转移给其儿子;吉某洋也在创办平台初期与妻子假离婚,将财产提前转移给了亲朋好友”的问题,公安机关无权对非涉案赃款进行追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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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受害人,经侦所说的已经将大部分资金归还受害人,我自己目前还有406542.44元本金没有收回,一共充值487319,提现和平台用个人账户打款共8077.56元。不是大部分资金已经归还,而是大部分资金没有归还。
投资有风险,想着别人的高利。
小闸蟹,你好。你说的不错,投资有风险。但是我们并不是图他的高利。我们首先并没有约定利息,我们不是放贷给他们。而是他们说要去收购一辆二手车,让我们出钱他们出力,收购回来的二手车再卖出去。中间的差价,他们与受害人分成。如果合法做,不诈骗,这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而且做过生意的人都清楚,所得的利润并不高。如果他们没有诈骗,合法做生意,把钱真的拿去买车了,即使将来二手车卖不出去,也可以把二手车还给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他们只将买了极少部分的二手车,因为我们都在外地,他们就用这些少部分的真车欺骗我们,让我们放松警惕。其他一千万以上的资金被转移,目前不知去向,也没有向经侦老实交代。 一,目前现在报案的几十人,有一千多万以上的资金没有收回,跟查处的流水所说的只有三百万的差额,出入很大。我自己的银行数据也清楚表明,并没有收到大部分的资金返还。 二,我们买卖二手车,举报的车融宝是从2016年7月开始的运营的,车融宝没有约定利息,也不是借贷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不适合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而鉴于他们伪造事实真相,定为集资诈骗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他们公司成立于2015年,在车融宝之前,也创办过钱生钱等p2p平台。这种p2p平台与投资人约定利息。适用于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他们这些平台也欠了很多钱,成立车融宝后就把之前欠的钱还清了。是不是把骗来的钱用来还之前的欠账?多出来的钱再转移了?他们不仅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还集资诈骗,用集资诈骗的钱还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钱是很有可能的。所以恳请昆山公安机关认真查实,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四,此案还有吉某*的兄弟也参与了,叫吉某*。从前到后都没有提及和抓捕。

2018-1-5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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