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路899号广大家园是定销商品房,多层一楼带车库结构,一楼汽车库出租住人现象非常普遍,车库里没有厕所,没有窗户,外来住户车库里群租,非法经营地下餐饮,垃圾回收十分严重。现在群租车库外来人员在没有窗户的车库里煤气瓶乱堆放,收购的废旧硬纸板占用公共面积,一旦秋冬干燥季节发生火灾爆炸不可想象,没有厕所,大小便胡乱倾倒,小区绿化损坏殆尽到处种菜污秽满地。这种环境,在远郊的农村拆迁小区都没有到这样的程度,但堂堂的姑苏区环线内,市政府体育中心附近的小区真是让人目瞪口呆。
街道和物业也不是没管过,但反而越管现象越严重,其实根本出发点错了,承租的外来人员是要去管,但更应该去管出租这些车库的房屋所有人,《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早就有了,为何不执行?这里举个例子,5幢南面一排车库是出租情况最为严重,安全隐患也是最大的,而大部分车库的所有人正是5幢405房主,明年据说很多租期要到了,那政府能否有强有力的手段来让房东禁止把车库出租给外来人员租住?从房东入手,从这个点开始,一个个的拔除广大家园车库住人的毒瘤。
希望这个帖子的便民服务员能够认真回答,不然,万一人民路爆炸惨剧在广大家园重现,您的回答将作为政府责任与作为的体现,网名也将截图为证。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所在街道社区已多次对广大家园进行了整治工作,取得了相应成效。关于车库出租的问题还需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的长效管理,对此我街道已协调物业加强对小区外来人员的管理以及加强对小区的保洁工作。沧浪新城(吴门桥街道)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以及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但是为什么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不按《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是不是存在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10-22 13: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