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中:未入园的婴幼儿的家庭幼托费报销,按每月150元标准,各区财政不再向街道提供幼托费专用收据。又说可以报销,又不提供收据,准备叫我们怎么报销?变成空头文件吗?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5〕94号)第二项第(三)点第4小点中有“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报销方法同上。”的规定。《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文件发布后,取消了上述内容。
街道开具相关收据啊只是提供专用的
请问是不是说这个私托费现在不能找单位报销了?
2018-9-26 16: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