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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溆浦两份民事裁定书透露出司法腐败

2018-7-8 19:34:54发布17次查看
近日,一亲戚让我看了两份民事裁定书,一份是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207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终664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发现两份裁定都存在相似的两大问题,特陈述如下:
第一,司法审判有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即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这两份裁定显示负责审理本案的一审法官徐白玲和二审法官陈利建无视这个基本原则,公然把湖南省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上。
第二,裁定书显示一审和二审法院法官都认定该案原告张桂连即申请人的起诉属于民办、代课教师提出的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的政策性起诉,可事实并非如此。申请人之所以选择走司法维权道路,是因为申请人从2000年开始就一直在被申请人处担任临时代课教师,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通过诉讼文书提出的诉请事项与民办代课教师提出的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的政策性起诉完全是风牛马不相及。一审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及上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
申请人从2000年开始就一直在被申请人处担任临时代课教师,被申请人一直未按法律规定及时与申请人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未按同工同酬支付申请人寒暑假期工资,因被申请人不肯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才引发了此次劳动争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08年2月1日前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个陈法官应该不是据当事人介绍,在接到怀化中院的终审裁定文书后,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便于2017年11月中旬通过溆浦低庄邮政快递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材料。但令人费解的是,时间过去了大半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始终未通知当事人是否已受理该案的再审申请。
据当事人介绍,在接到怀化中院的终审裁定文书后,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便于2017年11月中旬通过溆浦低庄邮政快递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材料。但令人费解的是,时间过去了大半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始终未通知当事人是否已受理该案的再审申请。
当事人说,在接到怀化中院的终审裁定文书后,她便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1月中旬通过溆浦低庄邮政快递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材料。但令人费解的是,时间过去了大半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始终未通知当事人是否已受理该案的再审申请。
现在民告官本来就障碍重重,办案法官如果不尊重法律和事实,还帮着官员坑害老百姓的话,老百姓就被你们逼上绝路了。
这是中院陈法官如法炮制的终审裁定:
请陈、徐两个法官对照下面的案例看看,你们不同样是共和国法官嘛?面对同样的案情,同样的诉求,为什么人家不驳回代课教师的起诉? 张华林与万源市石窝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万源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16)川1781民初5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律所: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 万源市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华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杨永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石窝乡。 法定代表人郭国兴,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宗勇,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林与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松适应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林及委托代理人杨永权、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法定代表人郭国兴及委托代理人张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华林诉称:原告于1977年3月开始至2015年7月期间被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聘请为二、六、七、八、九村和中心校教师,于2013年11月被万源市教育局对其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确认为26年。之后,原告再次被被告聘任为番坝村代课教师至2015年7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51413.4元。故具状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750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0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723.85元。 被告万源市石窝学校辩称:1.被告不应支付双倍工资。2.原告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错误。3.2013年以后,原告所领取的工资数额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4.原告已经退休,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5.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张华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万劳仲(2015)类似案例很多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邕宁区法院协调教育主管部门圆满解决学校违法解除代课教师案
2016年11月,邕宁区某小学与该校代课教师蒙某因发生劳动关系纠纷诉至法院,邕宁区法院依法认定该校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判决该校赔偿蒙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违反解决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共107110元。
2017年9月19日,蒙某依据生效判决向邕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小学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申报了其财产状况,但其称,作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和学前教育收取的学费仅能维持学校的正常开支,没有能力履行本案债务。
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邕宁区法院及时向该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邕宁区教育局发函,要求该局督促该校及时履行义务。邕宁区教育局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指导该校通过申请财政拨款筹集履行资金。同时,为妥善解决此案,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就履行问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协商,蒙某自愿把赔偿数额降至9万元,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9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4月底,该小学依约把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邕宁区法院李景强、李宝)
首先,我要感谢楼主对本案的关注!然后,我想借《法治湖南》一角之地询问办案法官五个问题:一、在公办学校已工作三十余年的本案当事人现在的身份究竟是已离岗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还是正在岗的长期代课教师? 二、已工作三十余年的在岗代课教师算不算教师?该不该享受教师待遇? 三、已工作三十余年的在岗代课教师算不算劳动者?该不该享有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四、在对待在岗代课教师工资社保待遇和劳动保障问题上溆浦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依法尽到责任和义务? 五、两位主审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有没有尊重事实和法律?
期待两位主审法官公开一下这两份裁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农村代课教师是继民办教师之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特殊教育群体。自然条件艰苦、教师编制不合理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是导致农村代课教师长期存在的现实原因。
农村代课教师的存在和发展与我国特殊的地域条件密不可分。随着我国整体实力不断增强,迫切要求大力普及基础教育,以提高国民知识水平和整体素养,而需要普及基础教育的恰是偏远农村地区。另外,与公办教师相比,农村代课教师更愿坚守在偏远农村地区的教育岗位上。在这种境况下,只有寻求农村代课教师解决基础教育的普及问题。归根结底,农村代课教师的存在有效缓解了偏远农村地区教师严重短缺的现状,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具有???要意义。
长期以来,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实行“按生定编,依生派师”的原则。虽然依据各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量确定教师数量,但忽略农村学校教师编制核算的特殊性。
拮据的财政状况必然影响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导致一些地方宁可教师编制空缺也不愿补编。在地方财政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聘用农村代课教师便成为无奈而必然的选择。虽说聘用成本远远低于公办教师的聘用成本,农村代课教师却承担着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劳动份额和工作压力。因此,当农村在编教师队伍建设无法顺利开展时,农村代课教师便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求之不得的廉价劳动力(一是降低教育成本,二是有效推动农村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农村代课教师虽为农村基础教育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存在虽也得到过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但是,国家至今没有出台相关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社会地位。
????官员不是常说有腐必反,有错必究吗?
官员不是常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吗?为何说一套做一套?
怎不见涉事法院出来回应百姓呼声呢?
这是当事人向相关职能部门诉求的原始记录之一,我想,只要有一位领导真心关心群众利益和百姓呼声,就不是现在这种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处理结果。
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无回音,拨打巡视组值班电话无人接听,什么叫投诉无门?
当事人系溆浦农村在岗代课教师,这已经是谁都无法更改的事实。在此,本人敬请广大网友及红网律师仔细甄别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和司法审判机构提交的诉请材料,看看当事人提出的诉请事项中有哪项是要求落实原民办教师或原代课教师的身份和待遇?
当事人当初向溆浦教育局和政府信访机构反映情况提出诉求时,他们说这事涉及劳动争议纠纷,应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解决。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负责人却说已仲裁时效,只有向法院起诉,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却一口咬定这是政策性起诉。说穿了,就是湖南不愿意接受农村代课教师的诉求,因为各级政府赔不起损失。
请法官给我们普普法:在本案中法官到底根据哪条法律和哪条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诉求属于落实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待遇的政策性起诉?
请法官给我们普普法:在本案中法官到底根据哪条法律和哪条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诉求属于落实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待遇的政策性起诉?
2018-05-12 07: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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