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三岁的女儿在兴隆街红军幼儿园吃午饭时,因为老师的疏忽,把一大桶滚烫的汤随便放在教室地上,自己却离开,导致我女儿不小心一下子坐在汤里面,造成从屁股一直到脚跟部ⅱ°烫伤。刚开始的时候她们保证一定帮我女儿治疗好,治到没有疤痕为止。现在女儿已出院,却留下大片疤痕,我们向她们索赔,她们不理不问,说什么疤痕以后会长好,找教育局有关部门,也推脱说管不了。在这里想请借助红网讨个说法。
张桂枝律师:蓓蕾受伤 医院有责一、3岁的小朋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对小朋友尽到妥善照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朋友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当妥善照顾好小朋友的身心健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当为3岁小朋友的受伤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3岁的小朋友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无法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就应当承担责任。
三、幼儿园应当向3岁小朋友赔偿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应当予以赔偿。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幼儿园应当向3岁小朋友赔偿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张桂枝,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二部部长。
自09年律师执业以来,专业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擅长于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涉外婚姻、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发、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13875994249 网址: www.lawyeryingcui.com
快找龙山专治烧汤烧的中医呀,以前是在龙山县中医院二门诊那里。那个草药用了不留疤的,价格也实惠!
该贴已于5月8日交教育局办理,今天都5月22日了,怎么一点消息都没有?处理这样的问题很难吗?
2015-05-08 10:2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