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2015年10月,联通公司在浏河镇张桥村339网泾河桥附近非法建设通信基站并非法使用,经群众多次举报后太仓市环保局确认了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2016年4月26日前予以拆除,但联通拒不执行,据其自行表示及环保局确认的拆除时间为2016年7月,已经构成了上述违法事实,请太仓市环保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谢谢!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太仓市环境保护局答复如下:基站已拆除,投诉已办结。
2017-7-24 09: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