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湖南省攸县丫江桥镇文卫良手持<<安仁县“点亮安仁”路灯节能扩改工程b区项目bt模式建设合同书>>,邀请我们几个农民与其合作垫资架路灯,从此使我们掉入了文卫良精心设计的陷阱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又很难尝到依法维权的甜头。
工程的诱惑
郴州市安仁县人民政府.株洲大地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文卫良(乙方)。2012年12月10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安仁县”点亮安仁”路灯节能扩改工程b区项目bt模式建设合同书>>(合同编号:2013第002号),双方就项目建设、项目总价的计算、回购和支付、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在此合同中一共订立了十一章及若干条,这个路灯工程项目是以乙方投资和建设(即bt模式),工程总投资约4000万元,工程期限为200天完工。甲方不但承诺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次支付乙方的工程款,而且还约定从工程完工验收后分三期(三年内)支付完工程款。甲方还须向乙方提供出经乙方认可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有价证券等)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作为其还款保障,若乙方因本项目对外融资需要此抵押(质押)物时,乙方再将此抵押(质押)物转给相关融资机构。文卫良拿到与安仁县签订的(合同编号:2013第002号)合同书后,通过别人介绍找到我们三个人共同投资这个架设路灯工程的项目。并说与安仁县政府融资抵(质)押手续目前办不赢,可有先把合同书押在你们手中,好让你们投资人放心。我们眼看有县政府的巨额工程项目,有上述投资条件,且工程时间短,确实对我们有很大的诱惑性和吸引力。于是我们几个农民看好这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在这个诱惑面前不但心动而且行动了。
公司设骗局
文卫良原本有一份稳定的正式工作,早几年下海经商,经常在浏阳、株洲等地承包架设路灯工程,不但带动了亲戚朋友致富,而且他自己也赚到了不少钱,因此2011年10月在株洲办了一个“株洲大地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文卫良邀我们投资安仁路灯时,不但将“合同编号:2013第002号”这份合同书的原件押在我们手中,同时还邀我们到他公司及生产厂房车间考察。眼看文卫良不介有“诚意”,而且有千万资产的实力。加上投资的工程项目是县政府的,分析这个投资项目应该是保障系数很大,风险系数非常细微。于是在2012年12月22日我们五人(文邀请胡子明和他为一方出资)共同签订了一份《安仁路灯亮化合作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由文卫良拟写的,我们几个农民不但读书不多,而且投资商场没有经验。在这份协议中明确了工程首期投资1000万元,贺怡华出资300万元占股份30%,张建军和张建华出资300万元占股份30%,胡子明和文卫良出资400万元占股份40%,并设立项目公章和公账管理资金。明确了人员分工,在签订协议后的第8天(2012.12.31),我们通过农村信用社向安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第一批保证金540万元,与此同时开工安仁路灯工程项目建设,尔后我们相继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开工后文卫良很少来到工地,他总是以外出采购材料为由脱身,又以厂里缺材料为幌子使工程断断续续,有意拖延工程完工时间,因为首期投资1000万元少了,文对我们说后期所投资金由我们3人出,一则计算,二则从工程款中先行偿还,从此 我们陆续大量投资,几年来我们共投入2800万元,文卫良仅投入300万元。直到2014年12月26日,文卫良以支付民工工资为由从安仁且财政采取欺骗手段拿走了500万元玩起了“失联”。
但他可以远程遥控指挥:一是2015年11月9日文以其公司的身份通过郴州仲裁委搞了一份假仲裁调解书(郴仲调安(2015)106号),企图用仲裁方式为其从安仁政府套走所谓的材料款14915346元及利息745767元。二是2016年2月4日策划其亲友等人从政府又取走了“民工工资”260万元。三是文卫良以其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对个用高息作诱饵大肆集资,亿万元到手后携巨款玩“失联”,众多债主纷纷将其公司告上法庭,有6个法院给安仁县政府下达了20个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资金达1.4亿元。据了解目前尚有数千万元的债主未进入诉讼。我们分析认为文卫良及其公司所从事的灯具生产销售行业及投资路灯安装的工程项目,不可能有亏损,且利润空间应是较大的,也从没有听说过他投资失误造成亏损。因此他根本不需要向别人借这么多钱。我们现在回想起文卫良与我们合作搞安仁路灯工程的前前后后,大量的事实充分证明,文卫良及其公司是早有预谋,早有计策不择手段诈骗我们及他人的钱财。
维权遭困惑
我们自2012年12月22日与文卫良签订《安仁路灯亮化合作协议》后,至文卫良从2014年12月26日从安仁政府取走“民工工资”500万元后玩“失联”时止,我们3人合计在安仁路灯亮化合作工程中投资达到2800万元,这此钱一部分是我们自己的血汗钱,而大部分又是我们亲戚朋友凑合来的,涉及近50户家庭和200个人口。我们投入巨资搞路灯工程,希望赚点钱的计划,因文卫良“失联”而瞬间破灭,就像遭受了一场灭顶之灾,把原本平稳的生活一下掉进了万丈深渊。不但自家经济严重危机,同时还有很多人时常上门讨债,要民工工资的(我们组织在安仁搞路灯工程的民工)。我们被文卫良骗苦拖垮后,欠别人的账和工资款是应该付的,可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更不能像文卫良那样玩“失联”回避现实。因此面对因我们而饱受牵连的受害人,我们只能是忍辱、自责。
我们几个农民惨遭文卫良的坑蒙诈骗后,一面承受着沉重的经济压力、外界压力、思想压力等种种非凡的压力之痛,同时我们一面又要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方法和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想早日挽回自己的血汗钱,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走南赶北,东奔西跑,在维权的道路上跑起了极其艰难困苦的马拉松。几年来的维权路,遭受了许许多多的困惑,甚至收效也微少。
一是多次南下广东,北上武汉寻找文卫良的下落,不见其踪影。
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确认我们与文卫良在安仁路灯亮化工程中的股份,虽然法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23叼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我们的股份,可是依起不到什么作用。
三是众多法院在安仁且政府下达20多个协助执行通知,冻结资金1.4亿元。不但远远超过了所有的工程款,而且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我们的血汗钱也冻结了。于是我们今年3月1日就四个株洲市中院下达的冻结,向该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历经几个月催办后,最终很遗憾的是5月25日被该院裁定驳回我们的执行异议,在无奈的情形下,6月2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料也被省高院裁定驳回。
四是鉴于文卫良在我们面前所犯下的种种诈骗行为和事实,我们先后向安仁县公安局、攸县公安局、石峰区公安分局以及安仁县劳动局举报,要求查处文卫良,我们认为文卫良目前涉嫌犯有诈骗、非法集资、挪用项目资金、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和拒付民工工资。却都未被立案。
五是两年多来我们没叫媒体,没上访,没吵闹安仁县政府,而总是秉用理性的维权方式,先后数十次找县委书记、县长以及两名副县长和科技局、商务局、政府办、政府接待室、法制办、劳动局,恳求政府主持公道,为民解难,要求按攸县法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把我们3人60%的份额支付给我们,而且两次写了书面报告得到了县长的批示,一次写书面材料得到了县委书记的批示,可是至今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也没付分文钱给我们。当我们难过年的时候,就在过大年这一天,我们带着有价证券作抵押,想先借支40万元以便过年也遭拒绝。在这期间我们还遇到了一些奇葩事,如在求助的时候我们拿着县长的批示找商务局没人收,尚有个别负责人威胁我们。我们深感这里的干部作风不好,投资环境不佳,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血本岂不归
我们几个农民2012年12月根据<<安仁县”点亮安仁”路灯节能扩改工程b区项目bt模式建设合同书>>和《安仁路灯亮化协议》,不但垫资2800万资金,而且还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安仁县架设路灯,至2014年冬就已完成了工程量的90%以上。如今点亮安仁,造福人民实现了,可包工头文卫良的“失联”使我们有苦难言。不但垫出架路灯的资金未收回,而且叫天不灵,哭地不应;不但债台高筑,而且遭债主和民工逼账;不但血本未归,还要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不但旧账无法偿还,又要无奈地担负新债;文卫良携巨款玩“失联”,过着逍遥快乐的幸福生活,而我们几个实际投资的农民不但不能玩“失联”,而且要直面许多矛盾、问题、困苦,甚至差点逼出了生命。难道我们有合同协议,有垫资凭证,有实地施工的事实,有法院的判决,还不能足以支持我们讨回血本的权利主张吗?!大量铁的事实,难道不能作为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依据吗?!我们一直是相信安仁县政府有权力,有义务帮助我们垫资架路灯的农民挽回血本,事至此我们只能是求助政府“为人民服务”。难道要逼着我们作出万般无奈的抉择将安仁县政府和株洲大地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吗?!我们垫资“点亮安仁,造福人民”的血本钱岂有不归的理由!
受害人:贺怡华 张建军 张建华
李德强根据受害人叙述整理(13973342010).
2017年3月13日
可耻,政府官员与开发商脱不了干系,反腐倡廉必须严肃而认真,否则,反腐倡廉是一句空话。(东方亮剑)
关于红网百姓呼声《垫资千万架设安仁县路灯血本难归,维权艰难》的回复
网友ldq:
首先,感谢您对安仁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关注。现对您在红网百姓呼声《垫资千万架设安仁县路灯血本难归,维权艰难》一文中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安仁县“点亮安仁”路灯节能扩改b区工程项目合同是安仁县人民政府(甲方)和株洲大地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为文卫良)于2013年1月签订的。工程项目预计投资4000万元,项目建设是采用bt模式——由乙方对本项目投资和建设,甲方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及负责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对本项目进行回购。截止2014年下半年,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90%,但2014年年底因公司资金断链,文卫良失去联系,从而造成项目不能按合同继续实施,现工程项目未竣工,无法验收报审,也无法进行回购。
二、关于文卫良以真实合同和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贺怡华等人入股参与项目投资问题
安仁县人民政府只与公司发生合同关系,与公司各股东或合伙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及经济业务往来。公司股东或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自行在内部解决,我县无法介入,也无权干预。至于公司法定代表文卫良拿着与我县政府签订的合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贺怡华等人投资,然后卷走资金,此事若涉嫌刑事犯罪,贺怡华等人可依法到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寻求司法保护。
三、关于要求我县直接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问题
贺怡华等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投资人要求我县直接支付部分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一、我县只与公司有合同关系,要支付工程款只能支付到公司指定的账户,不能直接支付给公司各股东或合伙人。
其二、工程项目没有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法定代表人已失联,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公司应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其三,公司法人代表文卫良因债务关系,省内有6个法院要求我县协助执行,目前收到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20余份,协助执行的标的达1.3亿。鉴于此,待工程验收结算后支付工程款时,我县必须按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
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投资商的权力。文卫良一案受害人员众多,对此我县深表同情,
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特殊化,更不能为达到个人目的,捏造事实攻击依法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安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一直在多方联系公司法人代表文卫良,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争取使该项目早日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此复。
政府就没有解决此事的建议出来吗?就一定要等到法人自动现身?不可要求更换法人吗?
2017-03-17 14:4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