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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事宜

2023-12-4 23:16:3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社保局各位领导
你们好:
现在想咨询几个问题
1:失业金事宜
1.1.一次失业最多可以领24个月的失业金,再就业若干年后又失业是否还可以领取1年2个月的失业金(不是一生只可以领取24个月吧)
1.2 .中间领取失业金后是否会影响退休时间,比如期间领取过5个月,按规定企业女员工50周岁退休,会延迟5个月退休吗
1.3. 原来公司社保一直在缴,总的已缴满15年,现因公司拆迁劳动合同解除,但离退休还剩几个月,如果申请失业金的话,是否可以到时按正常企业规定的女50周岁进行退休(男性反正60周岁),是否会因养老未在交而受影响要到55周岁,或者必须在退休前一定要在单位缴社保呢(哪怕是退休前1个月)
2:经济补偿金事宜
2.1.公司因拆迁原因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公司30年了,那经济补偿金是否是30个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而不是向单位所说的最多只有10个月
2.2.像这种状况解除合同,工作满15年,离退休不足5年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得到2倍补偿,是否存在几种不同的原因而界定(公司抬头是否撤销)
3:社保事宜
3.1.公司为了不进行赔偿,对于只有几个月要退休的员工给予缴至退休,如果公司名称还没撤销的情况下),若合同已经解除,公司还可以这样操作吗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针对1.1答复如下:根据相关规定,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本次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有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均可再次领取。针对“1.失业金事宜”中1.1和1.2的答复如下: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规定女干部、企业女管理技术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失业期间是是否领取失业金,领取多长时间失业金不影响企业女员工的退休年龄。针对“3.社保事宜”答复如下:根据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苏人保规〔2012〕16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确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月,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月确定。关于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应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该工资是指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补足五年的,也适用上述规定。国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针对1.1答复如下:根据相关规定,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本次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有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均可再次领取。针对“1.失业金事宜”中1.1和1.2的答复如下: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规定女干部、企业女管理技术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失业期间是是否领取失业金,领取多长时间失业金不影响企业女员工的退休年龄。针对“3.社保事宜”答复如下:根据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苏人保规〔2012〕16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确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月,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月确定。关于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应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该工资是指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补足五年的,也适用上述规定。国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希望已文字的形式一一回复,谢谢了
相城区的,帮忙已文字的形式回复,谢谢了
怎么没反应呢,是不是业务量大的原因,还是什么回事,帮忙回复,谢谢了!

2018-11-19 1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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