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各级领导督促涟源市红十字博爱医院早日偿还我续命钱的报告
涟源法院、娄底市中院审判监督庭 :
我叫易如珍,女,现年66岁,涟源市杨市镇中直居委会人,是一个重症病人。我与涟源市红十字博爱医院的债权债务诉讼,简单的案情却在涟源市人民法院、娄底市中院通过一审、再审,重审、终审,历时三年多的诉讼之路,在两级法院相关法官与红十字博爱医院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编织的黑网下,我早已心力交猝,或许我已时日无多,但就是拼尽最后一口气,我都要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力争到底!请求新闻媒体、法学专家们能监督我这个案子。
一、案情简述
2011年9月1日,红十字博爱医院以购买医疗设备为由,在我处借款22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至2014年6月1日后,红十字博爱医院停止付息,我多次催讨未果。2014年9月2日,我将红十字博爱医院及院主要负责人张忠生列为被告诉至涟源市人民法院,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2014年10月27日,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被告方没有人出庭应诉。2014年11月份中旬,我收到了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一初字第105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红十字博爱医院在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2014年10月29日,红十字博爱医院向涟源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法定代表人没有收到开庭传票,而是由院临时工代收导致没有参与庭审的情况汇报;2015年1月8号,红十字博爱医院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2015年2月12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程序违法同意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书[(2015)涟民申字第4号];2015年5月、8月两次发出再审开庭传票,但每次均没有组织庭审;2015年10月22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书[(2015)涟民申字第4号],以原审被告张忠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起诉,但该判决书并没有送达给我。2015年底我上诉到娄底中院,娄底中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涟源法院再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湘1382民再7号判决,我再次提起上诉,2017年8月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湘13民终956号判决,期间,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对张忠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作出(2016)湘138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判决书中载明:对易如珍的借款加盖了医院的公章,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案情简单明了,审理疑点重重,我穷尽救济手段仍然血本无归
疑点之一:一审期间被告方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不知道开庭时间,是属实还是故意回避?
我在起诉之时,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且立案庭对红十字博爱医院确实进行了保全,据红十字博爱医院在2014年10月29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的情况汇报材料中,说明了该院临时工签收了法院的相关文书,且该院的法律顾问前往立案庭查询了承办法官和开庭时间等事宜。几十万被法院冻结,法律顾问亲自去法院进行了查询,红十字医院距离涟源市人民法院不过几里路程,却在开庭后第三天向法院做出回应,开庭时间不确定,是真不知还是假回避?
疑点之二:为什么不是上诉而是申请再审?
法院在开庭后,会做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给原、被告,对判决不服的,会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正常的法律救济措施。按红十字博爱医院的说法,他们已经错过一次了,难道这次又没有收到判决书而导致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吗?是不想上诉还是不敢上诉呢?
疑点之三:涟源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再审?我未参与再审开庭,判决书却载明我参与了庭审,我的权益可以随意被涟源法院剥夺?
涟源市人民法院经讨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予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再审申请人是红十字博爱医院,只有双方为自然人的案件,才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涟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时,只是考虑到未保护被告参与庭审、质证、辩论的权利,就以程序违法同意再审,而同样是程序的问题,被告是法人,理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涟源市人民法院却没有审查呢?如果说一审法官因经验不足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是情有可原,那么审委会的专家领导们是不会审查还是故意不审查呢?
疑点之四:2016年10月28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我的借款被张忠生挪用,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同样是涟源市人民法院,却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以张忠生构成非法集资罪驳回我的起诉,同一家法院,同一个案件事实,刑庭与民庭竟然出了两种不同意见?
疑点之五:娄底中院再次否定涟源法院的判决,却以原告举证不能否定了借款事实,让我一个普通老百姓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魔力,原来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只要法官愿意,总是能找到判决依据。
三年的时间,涟源娄底两级法院,不断的作出错误的判决,又不断的或主动或被动地纠正错误,一次次地给强者提供便利,一次次地给弱者玩弄文字游戏,娄底的终审判决再次主动纠错两次,却给无辜的老百姓关上了正义的大门。
三、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沦陷下,谁还我公道?
我是一个60多岁的老妇人,没有读多少书,不懂什么大道理,只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单纯地相信,法官会为民做主,可现实却残酷地告诉我,法律是有空子可钻的,法院可以不断地做出错误的判决,然后再又不断地进行所谓的纠正错误,直到把是非黑白完全颠倒为止!当法官与当事人沆瀣一气时,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沦陷下,谁能还我公道?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涟源娄底两级法院的某些法官不可能一手遮天,我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上级领导,相信利用法律为恶的人终将会得到法律的严惩!今特报告前来,请求各级领导为我做主,督促红十字博爱医院归还我的续命钱,让我在有生之年,能看到正义的审判永放法治光芒!
报告人:易如珍
2017年11月20日
愿法律在全国人民心中是公证公平!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公证公平!
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对张忠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作出(2016)湘138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判决书中载明:对易如珍的借款加盖了医院的公章,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7年4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以张忠生构成非法集资罪驳回我的起诉,
2017-11-20 16:39: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