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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内容:
您好!我是吴中区苏蠡路41号港龙财智商务广场b栋6楼共计16间产权的业主,因5楼格林豪泰酒店(苏州石湖苏蠡路店)巨幅店招(灯箱广告)近距离遮挡本人投资的6楼产权物业,光线阴暗使得无法出租和自用,影响投资回报,造成严重损失事宜与格林豪泰酒店、开发商及物业多次交涉无果。据格林豪泰的工作人员反映,我六楼的窗户是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并批示他们堵掉做广告位的。这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里面不知道有没有什么猫腻,存不存在行贿受贿,否则不可能有此举。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请吴中区城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单位是否合法取得在该地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如果其未经批准而非法设置广告牌,请求强制拆除其户外广告。如果该单位已经登记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请求吴中区城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单位户外广告的设置。
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帖回复: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吴中高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应的情况收悉,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市民举报后,城管部门已进行现场查看,并联系相关物业,目前,港龙物业、当事双方由物业牵头,鉴于拆除工程较大,以协商为主,若协商失败,将对相关物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城管部门也将继续进行关注。
吴中高新区管委会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吴中高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情况收悉,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据了解,按照审批年限,该广告牌已过期。城管部门表示已向诉求人解释过相关审批前置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如影响周边业主权益,城管部门会暂停续批程序。据了解,港龙物业已对格林豪泰发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城管部门也会督促港龙物业限期整改。
吴中高新区管委会
2017-7-4 10: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