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李梦姣,隆回县桃洪镇建材市场19栋,身份证432622193700829***4.
被举报人:戴华峰,邵阳市检察院检察长。
理由与事实:为了不让举报人丈夫郭文辉因公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邵检民(行)监[2014]43050000008号上伪造和隐匿事实:1.伪造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月1日施行。其实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2.伪造586号令[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上的第二十四点“本条例施行前遭到事故伤害……”。其实是“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遭到事故伤害……”。
3.伪造工伤保险条例上第二十四点“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遭到事故伤害……”,其实上述第二十四点是586号令上的规定,其伪造是为了隐匿586号令。
4.伪造后还诬陷是申诉人李梦姣提出的。
5.隐匿(2012)邵中行申字第3号文件中伪造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时间和586号令,伪造申诉人丈夫因公死亡不属于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其实申诉人没有享受一分钱的工伤待遇(工亡补助金)和未经过劳动部门工伤认定。
李梦娇之夫郭文辉因公于2005年9月30日死亡,郭文辉所在单位隆回县教育局七江学区(现隆回县七江乡中心学校)是事业单位性质,不属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参保范围,郭文辉的工亡待遇只能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李梦娇之夫郭文辉因公于2005年9月30日死亡,郭文辉所在单位隆回县教育局七江学区(现隆回县七江乡中心学校)是事业单位性质,不属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参保范围,郭文辉的工亡待遇只能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和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活困难补助金及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均已到位。2009年3月17日李梦娇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直至2013年4月1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均驳回李梦娇的诉讼请求。李梦娇仍然不服又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经邵阳市检察院调查核实,认为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裁定是正确的,故对其提出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并依法告知了李梦娇本人。
特此说明!
2017-05-09 08:4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