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高层坠楼身亡事件发生多起,应该引起住建部门重视,但物业管理部门以影响外立面美观为由禁止住户按装防盗栅,建议住建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可以设立统一格式、形状,允许住户自行按装,防止坠楼身亡事件连续发生的悲剧,防患于未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正在调查处理中,敬请期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建议高层建筑住户可自行按装防盗栅”问题,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在外立面安装相关设备设施,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也不符合规划条例规定,禁止安装。
需要安装相关设备设施的业主,可以向小区物业申请,得到 批准后才能安装。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建议业主在室内采用防护措施、安装相关设施。
感谢你对苏州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
2017-2-20 21: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