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燕兴诉丽家业委会一案,苏州中院已经下了终审判决,燕兴以败诉自食恶果,而对于乐家同样也是业委会被燕兴起诉,请问丽家的案例会对乐家有启示意义吗?是不是也像丽家一样,拒不撤离的物业费是不要交的?那么公共收益是否要吐出来呢?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法院确认,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没有可比性,不能简单类比。经区住建局确认,迎春乐家在交接完成前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的分配,将按迎春乐家服务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的相关内容执行。谢谢您的关注。
2018-11-21 15: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