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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之第七条

2023-11-27 2:59:0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一、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谈判能力弱,社会认可程度差,在向公司投资、项目申请、向银行贷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以及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等方面存在受到限制甚至歧视的现象。为了强化各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的认识,本条从法律上宣示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改善其营商环境,畅通市场发展渠道,使其与其他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
二、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包括合法财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合法商业利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权益,体现为对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终极所有权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二是民主管理权,体现为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利;三是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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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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