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帮助。既然你局认定我丢失的钱包属于遗忘物,那么以下向贵局说明相关法律问题。(1)遗忘物与遗失物是两个法律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些是对遗失物的民事权利及义务的规定。本案你局定性我的钱包为遗忘物(我也只是在取钱后,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暂时性失去对所有物的控制,也应属遗忘物),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事实清楚,拾得在取得钱包后至今未归还,侵占之意明确,那么作为职能机关,你局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希望你局认真研读遗忘物的相关法律。(2)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的钱包作为遗忘物,那么所有权仍属于我,即属于“他人财物”。本案中“拾得人”在明知不是其个人财物的情况取走至今未向有关部门归还,足见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我认为其已构成百姓心中“盗”的行为。如若你局有不同意见请向我释明相关法律,你局虽不是法律的制定者但你局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我相信你局有这能力向一名普通百姓解释刑法之规定。(3)法制国家的建设感谢你局的努力,但作为一名公民我希望能得到一个公平的待遇,在法制建设的过程我也有义务进行监督。这件事情我会坚持到底的看看中国的法要来看的还是执行的!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本案中当事人遗忘钱包于公共场所,并离开现场,虽然物权没有转移,但是已经暂时失去了对于财物的实际控制权。钱包被他人拾而转移了占有。该拾得钱包并且占有的过程不符合刑法中对于盗窃犯罪的秘密窃取的要素,故无法定性为盗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也规定了拾得人归还原物的义务。但是上述对于占有转移、返还的规定仍旧在于民法范畴,属于法院管辖。当遗忘物达到数额较大达到刑法立案、追诉标准时,非法占有人员拒不归还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告诉的才处理。根据刑诉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法关于使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一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侵占案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法院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2017-9-12 13: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