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叫王干群,湖南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荷花村十二组村民,二级残疾,早已失去劳动能力,我妻是肿瘤患者(已多年)
于2015年3月10日,我渔提上的枳壳树,被本村村民胡德云故意砍毁5棵(当时报警立案未果)
于2017年3月16日,我无意亲耳听到,本组村民胡德云煽动,其他村民到我渔提上砍我枳壳树。我只好发信息求救。
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我发现我渔提上的枳壳树被村民胡德云故意砍毁9棵。
于2017年5月9日,我渔提的枳壳树又被胡德云砍毁7棵。
于2017年5月10日,报案立案。
不法之徒胡德云,无视法律,三次作案砍毁我渔提上的枳壳树,经济损失,高达五万多元。案犯胡德云作案情节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对社会影响极坏。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沅江市公安局法制办对本组村民胡德云故意三次砍毁我枳壳树一案不予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沅江市公安局法制办,在办理故意损坏重大公私财物案件乱作为。
沅江市公安局法制办对胡德云的不法行为和罪行无视案发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村民胡德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切的情况下却借口;
沅江市物价局鉴定枳壳树的价值评估:21棵枳壳树1600元,物价局只是评估苗木的价值,而并没有评估,案犯胡德云这种不法行为造成的的经济损失总值。有图片为证,我的渔提上被毁枳壳树已挂果2年,今年可采收2400元,这些枳壳树已种植10年,投资了12600元,也就是说直接损失是14400元,间接损失40000元。这种树前10年内生长慢,投资大,后期生长快,只要挂果了,产量递年增倍,亩产6000斤,目前价值高。我被砍毁的树正好是我正收益阶段了。尤其对我已失去了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的一个二级残疾而言,更是致命的危害!
本组村民胡德云的不法行为成了社会不安的因素。甚至危及到我和妻子的生命,使我们一家无法正常生活,使我的病情更加恶化甚至病危,我妻子的病也更加重,使我们对生活产生绝望。
现在,我们夫妻生产不顾,使土地荒芜,农资小店也关门停止营业,我们夫妻逼迫走访各部门,反应案情向各级求助。敬请上级领导能解决我的诉求。谢谢!
王干春 徐慧
2017年7月24日
关于《沅江市公安局在办理故意损坏重大公私财务案件乱作为》一帖的回复
2017年5月10日,我局三眼塘派出所接胭脂湖街道办事处荷花村12村民小组徐慧报警称:她承包的黄仁坝鱼塘塘堤上的枳壳树被人砍伐。接警后,三眼塘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徐慧于1995年向村民小组承包了组上位于黄仁坝附近的一块“甩亩”,有10亩左右,徐慧家将其开发成鱼塘,叫黄仁坝鱼塘,徐慧与组上达成承包协议,承包期为1995年至2010年,在承包期内,不收承包费,超过这个期限,要收承包费,徐慧家有优先承包权,黄仁坝鱼塘权属属于荷花村12村民小组。到2010年,承包到期后,徐慧家没有将鱼塘交出来,到2011年,徐慧在塘堤上栽了枳壳树。2014年12月,村民小组告知徐慧如果想继续承包鱼塘,需交承包款,但徐慧不同意交承包款,也不同意将鱼塘交出来。此后,荷花村12村民小组经全体村民开会讨论,决定将黄仁坝鱼塘承包给村民胡某云、胡某晖,承包期为2014年至2024年,徐慧参加了会议。胡某云、胡某晖承包黄仁坝鱼塘后,徐慧仍然没有将鱼塘交出来,胡某云于2017年4月找到荷花村村委,要求通知徐慧,将鱼塘交出来,并将塘堤上的枳壳树移栽。村委通知徐慧后,徐慧没有理睬。后来,胡某云分两次将徐慧栽在鱼塘堤上的枳壳树砍了16棵。2017年6月19日,经沅江市物价局鉴定,徐慧家被砍的枳壳树价值1600元。对此鉴定结果,徐慧提出异议,认为被砍枳壳树价值50000元,要求重新鉴定。办案单位通知徐慧书面写明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以及对重新鉴定机构的要求,至今没有回应。
在等待是否重新鉴定期间,三眼塘派出所并未终止对此纠纷的查处,积极与当地村民沟通,希望能化解双方矛盾。通过多方工作, 7月18日,胭脂湖街道办事处、荷花村村委等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次调解,虽当时达成口头协议,但第二天徐慧又反悔了。目前,仍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之中。
沅江市公安局
2017年7月28日
2017-07-24 23:0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