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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电信网络诈骗

2023-11-24 18:39:4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议电信网络诈骗媒体报道,“二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3000元入刑,要严打通讯诈骗。《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通讯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们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意见》也明确了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高赞《意见》。《意见》将大遏制电讯诈骗。然而在《意见》中对“监守自盗”者未提及罪加一等。笔者认为值得探讨。
电信网络诈骗,诈骗者是主犯,“明知他人实施通讯网络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是共同犯罪。这“明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提供信息等,收了钱,就应定为“明知”。望法律人士参考。
在诸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中,银行、电信等相关部门 的信息泄露或买卖起了重大作用。笔者认为对“银行,电信存在的"监守自盗"出卖公民个人信息应倍加重视,对其中”监守自盗“者应罪加一等,对相关领导者应追究失职,如有严重后果的相关领导应追究渎职,且应对受害者应给予赔偿。新华社(据《新民晚报》11月25日)报道,浙江金华市近期侦破木马病毒盗刷银行卡案300余起,涉案1000余万元。涉案人员中有银行和机关工作人员。此外,四川绵阳警方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大案,其中公民银行信息257万条,涉及银行员工,甚至与支行行长有关。银行人员参与盗卖个人信息,是“监守自盗”,应罪加一等。同样,电信,户籍,教育,医疗,保险等也应同等处理近期发生的案件,未见明确的惩处,笔者建议,应公示一二典型案例,镇胁各类电信诈骗犯罪。
社会在前进,中国的法制正日益公正科学,期望中国的各类犯罪在强大公正的法治下日益减少。期盼中国法律与时俱进,越来越公平,越来越有力,社会将更安定,人民更幸福。
苏州生
2016-12-21 19: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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