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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罚古城区汽车鸣笛的困惑

2023-11-23 13:43: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昨日傍晚,在察院场路口被辅警拦下,交警处理,因在人民路大井巷口斑马线鸣笛罚50扣3分。与交警交涉,因该路口无红绿灯、行人低头看手机穿行,为避免不必要的事故,鸣笛两下示意。交警称行人不看则汽车应停车让行等等...予以处罚。
困惑在于:1.为避免事故鸣笛示意,交警按古城区不得鸣笛给予司机处罚,是否妥当?2.行人低头过马路而车辆不能鸣笛示意必须停车让行,交管部门考虑过道路通行通畅如何保障?3.车辆适当鸣笛示意、低头行人抬头观察,这是为避免事故发生而交管部门应该鼓励双方采取的措施,一罚了之是否无聊?4.交管部门与其在察院场集合三五辅警拦车,不如在大井巷路口安排一辅警指挥通行来得尽职。
一个建议,交警处罚时称近期交通整治,这个说法欠妥。不如直接告诉司机“今天选择性执法了”!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楼主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自开展“大整治”以来,辖区中队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有针对性地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对各类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开车使用手机”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处罚的查处。再次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7-5-4 09: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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