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补贴 重回收 严管理
欧盟:2000年发布报废汽车回收指令,将报废车辆的回收利用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汽车制造厂商在欧盟国家上市新车时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其投入市场的新款汽车的材料回收率至少要占重量的85%,可利用率至少为95%,才能获准上市。
日本:2005年颁布《汽车循环法案》,规定消费者要在购买新车时缴纳回收再利用费,缴费后车主会获证明,否则车辆不能通过年检。日本每年报废车辆约550万辆,与新车销售量基本持平。
美国:美国的汽车平均使用寿命约为13年,对每辆报废车给予4000美元(约2.5万元人民币)的高补贴,报废汽车必须送到专门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采用机械化操作,能够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已能把占每辆汽车质量80%的零部件回收并重新利用起来,此行业每年获利达数十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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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公告
2014年第6号
根据《财政 部 商务 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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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标准(有些地方有自己的特殊标准,请查询当地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202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 [1997]4562号)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规定:
凡在我国镜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二、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 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 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五、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程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 越野型)累计行程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程50万公 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六、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七、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八、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九、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十、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
十一、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十二、 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十三、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十四、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十五、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 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增加检验次 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 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使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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