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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予以完善回答

2023-11-21 4:34:4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询问的问题12345没从根本落实及回答:
1:很多用户都是3年多交的打7折,我为什么不行,你可以查证他们的收款记录及开具的发票时间。
2:协商???标准是什么???好说话的就不协商,不好说话的就协商吗???
3:同一个小区,同样的房型,同样的使用权,物业就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公正吗?公平吗?
你去饭店吃饭,两桌点同样的饭菜,结账时由于你比较好说话没打折,你心里舒服吗?
烦请12345工作人员设身处地的站在为民处理诉求的标准来解决问题,不要避重就轻!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ajwang333”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发改委、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同时,《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服务双方在本实施细则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可以打折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感谢您的关注。
“ajwang333”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发改委、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同时,《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服务双方在本实施细则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可以打折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感谢您的关注。

2018-10-9 09: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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