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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追回湘乡市新华化工厂300多万集体资产

2018-7-8 4:25:58发布32次查看
报 告
事由:强烈要求追回湘乡市新华化工厂300多万集体资产流失一案
报告人:湘乡市新华化工厂42名职工
2002年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将新华化工厂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同年6月17通过湘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新华化工厂部分产权2002年合字11号转让合同转让给罗谷林,8月12日新湘路办事处向湘乡市国土局申请注销系新华化工厂土地面积3085.79平方。2002年11月湘乡市建设开发公司将该房地产进行开发,立项为摩托车商贸城。根据该合同约定及相关的红线图等资料充分证明该次转让了3085.79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其余房地产均未列入拍卖范围。2003年1月周发泉利用虚假资料向湘乡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变更未列入拍卖范围的房地产权(价值300多万)。2003年1月16日, 湘乡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湘房权证字02525号房产权证给周发泉,严重损害了新华化工厂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15日新华化工厂全体职工请求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湘乡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3年1月16日,颁发给周发泉的湘房权证字02525号房产权证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证。2003年8月14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湘法行立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以主体不符不予受理,应由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承担起诉。)
2013年8月26日起诉人不服湘乡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3年12月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谭中立终字6号行政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2014年2月28日起诉人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省高院发回中院再审。2015年3月1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4)谭中立二监字第144号
2015年6月30日起诉人不服湘潭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即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下达了检察建议书湘检民(行) 监(2015)43030000029号。以没有事实依据,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放任集体财产流失之嫌,属于懒政, 怠政不作为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现在检察建议书下达即将4个月之久,可是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易礼云书记,杨鹏主任还是对检察建议书置之不理,由此特报告请求,(1)请求湘乡市人民政府对新湘路办事处相关责任人追究渎职责任。(2)请求湘乡市人民政府对新湘路办事处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纪律责任。(3)督促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依法维权直至向湘乡市房产局提起行政诉讼追回流失的巨额集体资产。
呈:湘乡市人大
湘乡市市委
湘乡市人民政府
湘乡市新华化工厂42名职工代表:
刘弟为、王润池、陈建根、彭玉兰、杨得林
联系电话:13875236421,15873276205,18973216292
2016年8月8日
网友您好!
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前段已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衔接,与相关当事人沟通、调取、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由于年代比较久远,涉及的相关人员和政府部门较多,故耗时相对较长。在完全掌握清楚问题的真相和证据后,我们将会以适当的方式妥善处理。
1, 涉及人员和部门较多不是事实。被诉人只有湘乡市房产局第三人只有周发泉。
2,故耗时较长。从报告,起诉到现在以有五年了还不长吗?
3,在完全掌握清楚问题的真相和证据后。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经过了湘潭检察院的检察监督。问题的真相和证据还不清楚吗?
4,湘潭检察院以通过一年的调查了解並下达了“检察建议书” 现查明2002年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将新华化工厂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同年6月17通过湘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新华化工厂部分产权2002年合字11号转让合同转让给罗谷林,8月12日新湘路办事处向湘乡市国土局申请注销系新华化工厂土地面积3085.79平方。2002年11月湘乡市建设开发公司将该房地产进行开发,立项为摩托车商贸城。根据该合同约定及相关的红线图等资料充分证明该次转让了3085.79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其余房地产均未列入拍卖范围。2003年1月周发泉利用虚假资料向湘乡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变更未列入拍卖范围的房地产权(价值300多万)。2003年1月16日, 湘乡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湘房权证字02525号房产权证给周发泉,严重损害了新华化工厂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检察院调查的还不清楚吗?
5,检察院认为,原一.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同时经调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本案中确实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可能,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二)项的规定,对于清算注销后剩余的集体财产应由其上级管理机构管理,具体到本即你单位新湘路办事处管理。因此,确保集体财产不被流失属于你单位法定职责。2015.4.18日,你单位对刘弟为等原新华化工厂职工作出“关于原新华化工厂职工因资产流失一事上访的回复”,没有事实依据,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放任集体财产流失之嫌,属于濑政.怠政不作为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特建议你单位:依法维权直至向湘乡市人民法院对湘乡市房产局提起行政诉讼。
请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6恳求办事处尽快执行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2016-08-16 2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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