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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苏州生育险的问题

2023-11-19 19:09:5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本人男士,我在苏州单位交社保,交到11个月的时候,老婆生了孩子,单据都留了,现在已经交了23个月社保,孩子也1岁了,不知道现在还能不能报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第十五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关于贯彻的有关规定》(苏人保规〔2015〕6号)第十一条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50%享受一次性定额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其中:3个月内流产200元、3-7个月流引产1100元、顺产接生2000元、难产、剖宫产术或多胞胎生育275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第十二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男职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生育费用手续时,应提交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配偶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生育状况证明或准生证、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您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您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生育费用手续。您如还有疑问。可打电话咨询,咨询电话号码6523090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8-22 1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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