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工作期间患精神疾病在广济医院住院治疗后,持续治疗,并请病假至今,现劳动合同期满,家属恳请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医疗期。斜塘中队拒收申请,并要求家属签字接受合同终止。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梁**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关于原告梁**应当享受的医疗期问题,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梁**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关于医疗期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梁**的病情,认定病情严重,属特殊疾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符合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内容。梁**患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届满为止。乐府餐饮公司于2011年3月7日通知梁**劳动合同终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家属在提交申请前已经去园区劳动仲裁咨询过。现通过寒山闻钟代家属向斜塘中队送达申请。恳请相关单位依法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仲裁、诉讼,空耗社会资源。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辖区交警部门将咨询劳动部门后与当事人沟通。望理解。
2018-12-28 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