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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苏州市政府

2023-11-12 2:12:0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请问苏州市人民政府,常熟市退休人员医保补缴标准从2000元每年一下子涨到3800元多一年,而且没退休人员不能提前补缴,上涨比例将近翻倍,这样的上涨幅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合理合法?请不要推给常熟市回答,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回答我的问题,也不要私信问是哪里,这是每个常熟百姓的事。
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shirley123456”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人社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按照规定,社保缴费基数须逐年调整。根据省和苏州大市等上级部门精神,缴费基数上下限须分别按上年度省在岗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补缴基数则应根据本市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在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调整的过程中,我市将基数调整列为重大决策风险评估项目,充分听取各级意见,确定了逐步向省、苏州规定的要求靠拢,同时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的主基调。经市长常务会议研究,2017年度我市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387元/月(去年为2025元/月),补缴基数为3978元/月(去年为2092元/月)。基数虽然上调,但仍未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以2006年市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的补缴基数2092元/月自2007年公布以来,一直沿用至2017年6月30日。而苏州大市、周边的太仓等县市,基本维持历年正常上调。此次补缴基数的增幅显高,是由于十年的跨度造成的。 同时,社会保险最主要一个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社会保险倡导、促进依法参保,应保尽保,正常缴费。补缴作为一种特殊情形,是针对小部分在退休时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特别设置的民生通道,因此也有特殊的规定。补缴标准应当适度提高并和正常缴费基数拉大差距,是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引导、促使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缴费。《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59号)第十七条规定:“2000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工资)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不足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暂行办法》(常劳社医[2004]7号)第十四条规定:“2000年7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未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医保补缴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进行,不能提前。若参保人员因补缴标准提高等原因暂无能力补缴,可通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一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感谢您的关注。
2017-7-5 13: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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