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12年9月发生右腿胫骨粉碎骨折工伤,一次手术后于3013年6月工伤鉴定9级。2014年6月二次手术恢复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拿了各项赔偿金。现突然发现原伤处痛,去苏州第一人民医院找高级专家再诊,判定为原工伤导致关节积液、韧带损伤、创伤关节炎,要再治疗。从医生判定结果看,工伤等级已变化,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已三年了,是否可再次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依据您上诉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拿了各项赔偿金”,工伤保险关系已终止,不能再申请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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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1 16: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