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11月15日购买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大道2号宝鸿商业广场2-311公寓房(商业性质)一套,于当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首付了二十三万人名币,另付二万元“团购费”(该团购费并未在合同中标出)。买房时销售以工地施工为由,并未带领我去实地察看,只是看了样板房和售楼处沙盘和模拟房(现在开发商否认存在样板房一说)!现近日去楼盘处查看房屋时,发现该屋实物与合同附件二房屋平面图不符!其内有两个特大号承重柱,根本没有在平面图中标出!一个靠着房屋墙边,另一个根本不靠墙,挡在进门处。现经交涉,开发商承认存在设计缺陷,但不同意退房,如果退房责任都算我的,违约金由我出!我就想问问,这到底是哪方的责任,这份违约金到底由谁来承担?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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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悠一”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核查,现答复如下:1.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商业用房价格及团购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无须呈送价格部门备案。常熟市宝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现场进行了价格公示。2.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部分业主提出的虚假宣传问题正在收集相关材料,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3.对于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开发商与业主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建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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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一”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1.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商业用房价格及团购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无须呈送价格部门备案。常熟市宝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现场进行了价格公示。
2.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部分业主提出的虚假宣传问题正在收集相关材料,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3.对于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开发商与业主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建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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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15: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