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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公,枉法判决忽视铁证

2018-7-7 16:48:40发布48次查看
就《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株石法民一再初字第1号 判决书的判决不公特向最高人民法院举报
我是袁富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城路文家围子**号。身份证号码:430302195607271***电话:13762220435.系该案的唯一遗嘱委托人。
事实和理由:该案自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62号的错误审判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株中法民四终字第30 号的错误判决 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株中民申字第17号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以及《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株中法民四再终字第4号”撤销本院(2011)株中法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最后,《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株石法民一再初字第1号.竟然维持了原错误判决。实属枉法判决。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监督。
此案维持错误判决的由来:
1:此案看似民事案件,实属于官诉民。让民让利于官。而法院又不顾事实而枉法裁判。
2:此案证据中所有针对于被告。即(民)的证据事实不予采纳。枉法裁判事实清楚。其中的“官”,村书记兼村长罗紫冬(已经被中纪委处分),利用征收拆迁的空档,将被告厂房据为己有,同时在被告周围侵占被告的土地和侵占被告厂房私建房屋侵吞国家征收款。
3:石峰区法院副院长张漫松在审判中,故意忽略被告提出的铁的证据事实,在判决中不予采纳,造成该案的的故意判决错误。实属犯罪行为,请最高院领导予以严查,以正法纪和法律的尊严。
4:此案已经诉讼六年之久,该案原被告袁钦华冤死案件诉讼中,映证了他们打出的口号:要拖死与官争利的老百姓。请求高院将该案作为巡回法院的重点案例进行巡查审理。如我所讲事实与该案有任何背离,我本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袁富姣,
2015 年 1 月 13 日
经核实,此案已宣判,处于上诉期,举报人已上诉,案卷正在移送中院中。
2015-01-13 18: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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