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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吴中区苏地2013-g-77号地块备案问题

2023-11-8 11:59:1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尊敬的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苏地2013-g-77号地块三期、四期的疏散楼梯踏步分别存在宽度小于0.26m、高度大于0.175m的情况。以上问题均已得到贵局确认,且对踏步宽度小于0.26m及相邻踏步高差大于1cm的情况要求开发商进行了整改。《住宅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规范》均对楼梯踏步有明确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该楼盘三期、四期楼梯踏步的情况已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第4.4.1条对楼梯踏步也明确规定:室内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相邻踏步高差、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结合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责令开发商对疏散楼梯进行整改的事实,以及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第4.4.1条对室内楼梯踏步的验收要求、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规定可知,开发商所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与事实严重不符,采用捏造的虚假数据办理了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请求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及处罚。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苏州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誉蓝湾名邸小区三期、四期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局质监站工作人员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提交给备案机关。经备案机关审查相关备案文件,符合备案要求。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和《吴中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暂行)》[吴政办(2008)12号],经我局审核,苏州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誉蓝湾名邸71#~74#商品楼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备案条件,并于2017年9月11日起上网进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公示。誉蓝湾名邸60#、70#商品楼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备案条件,并于2017年12月15日起上网进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公示。该项目交付使用后,收到个别业主关于“疏散楼梯踏步高度存在大于0.175m和踏步宽度小于0.26m,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投诉。经查阅该项目图纸,该项目为高层住宅,疏散楼梯踏步高度设计值为0.175m,踏步宽度设计值为0.26m。经我区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该设计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经查阅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未见楼梯踏步高度和踏步宽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仅对相邻楼梯踏步高度差、踏步两端宽度差要求不应大于10mm。同时我局质监站以请示函形式将此情况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请示,省总站答复函解释认为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第8.3.2条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第4.4.1条只是规定了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后楼梯相邻踏步高度、宽度尺寸的允许偏差。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在接到业主投诉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涉及“相邻踏步高差、踏步两端宽度差大于10mm”的情况全面进行了整改维修,履行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的保修义务。我局认为,该项目竣工、备案程序合法有效,交付后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了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保修义务。诉求人提出的“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及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此复吴中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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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苏州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誉蓝湾名邸小区三期、四期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局质监站工作人员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提交给备案机关。经备案机关审查相关备案文件,符合备案要求。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和《吴中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暂行)》[吴政办(2008)12号],经我局审核,苏州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誉蓝湾名邸71#~74#商品楼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备案条件,并于2017年9月11日起上网进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公示。誉蓝湾名邸60#、70#商品楼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备案条件,并于2017年12月15日起上网进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公示。该项目交付使用后,收到个别业主关于“疏散楼梯踏步高度存在大于0.175m和踏步宽度小于0.26m,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投诉。经查阅该项目图纸,该项目为高层住宅,疏散楼梯踏步高度设计值为0.175m,踏步宽度设计值为0.26m。经我区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该设计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经查阅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未见楼梯踏步高度和踏步宽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仅对相邻楼梯踏步高度差、踏步两端宽度差要求不应大于10mm。同时我局质监站以请示函形式将此情况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请示,省总站答复函解释认为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第8.3.2条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第4.4.1条只是规定了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后楼梯相邻踏步高度、宽度尺寸的允许偏差。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在接到业主投诉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涉及“相邻踏步高差、踏步两端宽度差大于10mm”的情况全面进行了整改维修,履行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的保修义务。我局认为,该项目竣工、备案程序合法有效,交付后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了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保修义务。诉求人提出的“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及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此复 吴中区住建局
楼主投诉“开发商所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与事实严重不符,采用捏造的虚假数据办理了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实是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该全数检查并整改的问题在交房后仍然存在!!!吴中区住建局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它,回避自己的监管过失!!!

2018-9-29 14: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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