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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吴中区政府,木渎镇违法的宅基地政策可以不纠错吗?

2023-11-8 2:07:2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涉嫌违宪违法违规,吴中区政府有责任应当对其政策作“合法性审查”。
我认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触犯了国家的宪法、法律、违反了省、市、区政府的正确政策,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确定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
三、违反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第十一条、吴中区政府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规定,将上级文件中的政策两个“子女”的规定篡改成两个“儿子”的规定;
四、违反了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一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经济权益的方针、政策。
我请求吴中区政府,对木渎镇关于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作合法性审查,该政策规定是否合宪合法合规,政策依据:

第三十五条 备案监督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其中,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问题的,备案监督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见《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牵涉面太大,按正常的法律法规根本无法解释。就算解释也会自相矛盾,打自己的脸。故现如今,只能用个根本并不存在的,虚无缥缈的所谓乡规民约搪塞一下。然后就是周而复始周而复始周而复始。。。。直至淡忘。
国办发的文件对吴中区政府、木渎镇政府该不会是一纸空文吧?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关注一下,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木渎镇宅基地分配“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妇女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歧视妇女的坏典型 , 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封建礼教严重束缚和禁锢着妇女的思想和行为,是造成中国古代妇女地位低下的思想根源。 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渐渐在中国社会中取得正统地位。这样儒家思想中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 而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也提出了“三纲五常”。其中“三纲”之一是指“夫为妻纲”。并且历代的统治者都以这套纲常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男尊女卑”在法理上得到了确认。 在一个家庭内部,男性的地位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女性则要绝对服从于男性,严守苛刻的妇道。这就剥夺了女性作为一个社会人的独立人格,使女性永居男性之下。 封建法律制度从国家层面上维持着男尊女卑的的男权社会。封建法律规定男子在结婚后有休妻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形式上确认了“男尊女卑”,更进一步的对妇女进行压制和束缚。 封建社会通过封建礼教和法律制度使妇女的地位长期处于男子之下,同时男尊女卑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对待妇女也愈加苛刻。 自辛亥革命以来,无数仁人志士致力于妇女解放运动,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一大批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男女平等、不准歧视妇女等条例,奠定了新时代男女关系的新格局,妇女解放有了划时代的进步。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还存在着重男轻女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非法剥夺。 木渎镇政府的宅基地分配政策就是一个极坏的典型。木渎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木渎镇政府这一条政策内容的规定说明,木渎镇政府的领导还有着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必须猛喝一声,木渎镇政府领导,你该清扫下留在你们头脑中的封建遗毒啦!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你只要回答不给女儿享受分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也就这么回事吧。你尽力了,期待文明,民主能早日进步。谢谢
国家那条法律、法规,上级政府那项政策,是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三、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第十一条、吴中区政府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四、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一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经济权益的方针、政策,允许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吗? 木渎镇政府,你得回答,你制定“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法律依据!这是问题的关键!
木渎镇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既不是国家的宪法精神、又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是上级政府的政策,木渎镇政府制定政策依据的是所谓的“传统惯例”,“乡规民约”,这就是木渎镇政府制定“奇葩”政策的理由与逻辑!可笑!可叹!!可悲!!!
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的宅基地政策,一直以所谓的“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为幌子进行搪塞。其实国家法律已经规定,“村规民约”触犯宪法、法律、国家政策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木渎镇政府用触犯国家法律的、无效的,所谓的“村规民约”来糊弄老百姓,这样做有意思吗?
房子是住的,男女双方一方分户就可以了,男女都分户了到时候不要到处是空置的房子吗?
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国家宪法、法律明令禁止的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吴中区政府法制办,对公民要求对木渎镇违法政策启动“合法性审查”,强求申请人必须“实名制”,是无法无据的限制、压制公民提意见的霸道行为! 木渎镇的剥夺妇女权益,吴中区的压制公民意见的奇葩政策如出一辙。都是这些地方的领导,漠视国家宪法,藐视国家法律,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教科书式的典型案例。
唉~~~那帮大爷又看不见的!
这个应该是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导起草的文件: 附:苏府办〔2007〕227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上级行政机关对贯彻实施《规定》不力、出台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着力抓好《规定》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 (三)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是首位的要求。合法性审核,不仅要审核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还要审核符合上位法的基本精神、立法原意。 四、进一步明确责任要求,实施规范化操作 ……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既要符合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更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以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三)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报送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第一道环节,必须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备案。备案工作重点在审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得到严格的审查;有错必纠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备案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必须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得到纠正,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四)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各项制度和机制,落实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监督机关的备案审查责任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备案情况统计制度、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内部法律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 今后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18-6-27 14: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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