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苏州市的相关规定,女方生育,配偶(男方)是否享有陪产假?请问:
1、陪产假的天数是否为15天?
2、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如何计算,是否按正常出勤对待?
盼复。
苏州市卫计委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新修订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修订是为了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保持一致。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市卫计委电话:69291887。
2017-9-19 17: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