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85年4月出生,有个姐姐,1982年3月出生,我和我姐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家庭住址均在碧溪镇溪东村草庵(*)[size=18.6667px]唐家弄。[size=18.6667px]2005年,我姐适婚年龄,我也满20周岁,家里仍是平房,由于不允许原址翻建,只能申请在新村另批宅基地,我父亲、母亲、姐姐均是平头小老百姓,且文化程度不高,极少与村领导打交道,而我当时仍是学生,在外读书(但户口在家),都很不了解相关宅基地的政策,村领导提议我们以危房重建为由申请新宅基地,我父母家人便以危房重建为由申请新房。而2003年已经出台《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而我家的情况是完全满足这项规定的!但是,老百姓不懂法,而村领导也为平头百姓考虑,只建议我家危房重建,由此引起后面一系列问题!2005年建房期间,我父母艰难维系了二十多年的婚姻关系最终走到了尽头,在他们离婚后,利巨印染厂赔偿给我村村民的一些款项,每年按人头发放时只有我父亲和我能领到,而我母亲、我姐姐及其孩子均未发放,村里给的理由是我父母离婚了,我妈带着我姐及其孩子在新村新宅基地,我则跟着我爸,仍在老宅基地这边住(当时新房未建好,老房没有全拆)。2011年,我爸突然收到一张书面告知书,通知我们要把老房子拆除,但我当时已登记结婚,我丈夫不是农村人,家中住房为自购商品房,无宅基地,我苦无新房操办结婚仪式,于是我找到村领导,提交了解决建房的申请书,但村中一直未给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答复,导致我的建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老房子拆除之事也不了了之。2018年6月2日,我们又接到口头通知,说是要在5日内强拆我家老房子。时隔七年,旧事重提,我于2018年6月4日找到现任陈书记,反映我家情况,告知我家实际困难,毕竟我家为延续香火,从我老太太那代开始就是领养,我爷爷、我妈妈均是领养,我爸爸是招赘,政府才允许我家生有我姐和我两个孩子,也正因此,我和我姐均是留在家中的,而不是像其他有两个孩子的人家那样一个留家中一个给出去。在我详述我家情况,要求村里解决我的建房问题时,陈书记明确告诉我,好多年前就没有分宅基地的政策了,要解决我的建房问题,我应该第一找父母,第二找我丈夫!我不明白,早在2005年建新房时,我姐姐已具备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条件,老房子根本不用拆除,仍是我家所有,且名正言顺,此后一系列与村里无法达成共识的矛盾,根本就不存在。我和我姐也可早早分户,我本人及我父亲也可以提前改善住房条件,而不是现在花时间、精力来找村里协调我的建房问题,并且到现在仍得不到圆满的结果。现在找村书记只说我家是一户两宅,只管让我家拆房子,根本不管我和我父亲以后住房问题,现在也只能发个帖子,问问,向我这种情况,还能解决住房吗?如何解决?感觉都没有自己容身之处了……差点忘了,还有一个问题,6月4日我第一次找陈书记时,陈书记给拿出来一张协议书(见下附件),说是我父亲签的,房屋地上附着物作价五千卖给村委会,那是不是村里就承认地上附着物是我家的,所以才花钱收购?还有,这个协议书,不说签字不像我父亲的笔迹,就说上面没有居委会的公章,没有具体的年限,我就想问,这样明显有漏洞的东西,我们的前村书记是怎么签的字?而且6月4日我让陈书记把当时这五千元钱我爸写的收据找出来,到6月16日我再次找他时他仍旧没有拿出来,这是村委会、两任村支书再糊弄老百姓吗?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糖糖007”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碧溪新区核查,现答复如下:您家庭2005年建房属移宅建房,您父亲和新港镇人民政府签订过一份协议书和他本人的承诺书,其内容都有建房前建房后全部拆除老房的条款。对于住房问题2005年申请的建房为您全家,现有政策已经不再增加宅基地。谢谢。
这个问题是要解决
今天怎么讲了句人话?是不是看发帖人是女的?
如果楼主所说是事实,那楼主姐姐当年新村上造房时已经满足了分宅分户的条件了,事实上也既成事实了。老平房是妹妹的宅基地了。这个道理很明了,就是手续没办妥。和您陈老完全不一样,您是昧着良心欺骗政府,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两个女儿都入赘的很少,思想何必这么保守呢?
现在楼主老父亲签字了问题变的棘手了。
蛮好有临时居住权啊,继续找村委会租房子住呀
还有忘记说了,以前村里有福利每户都有一份桃子,我家都是两份,但是今年就只有一份,难道村里想我们家是两户就是两户,想我们家是一户就又可以成为一户了?
我爸、我姐、我,看到我爸的签字,都说不是我爸的亲笔字,只是年代久远,我爸没有印象了,还想说能不能做笔迹鉴定呢,况且协议书上没有公章,而甲方明确是村委会,如果没有村委会的公章,那是不是这份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况且前任村主任既然敢在这个协议上签字,说是附着物作价五千卖给村里,那就表示他们自己也是承认附着物是我们家的,那村里凭什么能来我家拆除我家房屋?感觉就是翻来覆去,就是村里想怎么认为就怎么认为……
关键是你姐夫有没有宅基地,你老公有没有宅基地。。。。
我姐她在200几年的时候就离婚了,孩子的户口从出生就在我家,我老公和我是大学同学,家是其他城市市区的,商品房,没有宅基地,我和我姐的户口从出生到现在就一直没有动过……
老宅危房,翻建没有问题。老早分户居住了,两个女儿一个跟母亲、一个跟父亲(父母离异了嘛!)两处宅子都是合理、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村里同意就可以了;脑子灵光可以的,面积多大也没人烦的!
你也看到啦,临时居住权是给我爸的呀,不是给我的呀,我还是连个立锥之地也没有呀!
有没有懂法的,看看村里这个协议到底是合法不合法啊!
不是有句老话,法律不外乎人情!先不说有2003年已经出台的《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地级市的政策支持,其实到现在我也没明白村书记让我解决住房去找父母,其法律依据到底是哪个规定的哪个条款?就我目前的实际情况,人民政府也应该帮忙解决涉及到百姓最根本的居住的问题呀!不能因为我家生育了两个孩子,就无视我居住的需求吧,毕竟我也不是超出计划生育的呀!
我本村可能二十年前吧,我母亲一辈的,有个本家,一辈子都没有结婚,他的两个哥哥都有分到宅基地,为了解决他的住房问题,村里就允许他在兄嫂家沿河处划了块地,盖了个小楼房。
社会是越来越进步,百姓的生活也应该是越来越幸福,没道理二十年前能解决的问题,现在反而解决不了,二十年前百姓拥有的权利,现在我们反而享受不了,我是真的不明白了呀……
你可以继承你老爸的临时居住权啊。
看这个回应,我家是完全符合要求的哇
家庭困难,为了延续香火,还两个女儿都招女婿,厉害!
能仔细看看吗,我说的是我家三代领养啊,人丁不旺才要延续香火啊,所以才没有把女儿嫁出去呀,没有说家庭困难啊!再说了,现在常熟农村很多独生子女都是两头蹲,现实情况就是这样呀!
就算是亲生的二个女儿,也只有一个宅基地,都说男女平等,但到最后还是不平等的
2018-6-20 15: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