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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租赁车位可以被开发商破产管理人合法的收回并重卖吗?

2023-11-5 13:03:2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们是(2018)苏05民终6508号等二十余起同一小区同一类案件的原告,这些案件已就车位被中院判决车位归破产管理人所有.本案的审判法官是赵*,郑*,沈**三位法官.
在本论坛另一贴<请求所有法律人士和长期租赁车位的市民的帮助>中中院已就原告的疑惑进行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双方均有义务未履行完成的合同进行解除。在解释为何原告付清租金后还有何义务未完成时,中院的解释是: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承租人的义务并非仅限于支付租金,因案涉车位并未交付,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案涉车位租赁合同属于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众所周知,租赁合同持续期间,双方都有一些约束性条款,上述解释说明了承租人的义务,同样出租人也有一些义务,例如保证出租物周围附属设施完备(例如消防设施完善),当承租人正常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租物因内部因素(例如老化,部件因质量问题而失效)或外部因素(例如浸水)导致性能或功能受损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时,出租人必须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
根据中院解释,整个车位租赁期间都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成状态,和车位交付与否没有关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合同。
最后的结论就是:全国所有的长期租赁车位都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状态,不管你使用了1年还是10年,开发商破产管理人可以合法的撤销你原来的车位租赁合同,重新将这些车位出租。由于这个撤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强制解除的,你原来的购买款将换回一张破产开发商的普通债权证。
请问所有长期租赁车位业主:拿什么来保护您的车位?欢迎积极回帖提建议。
请问中院:有何办法来保护所有长期租赁车位业主合法权益?祈求开发商永不破产么?祈求破产管理人发善心么?
市中级法院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承租人的义务并非仅限于支付租金,因案涉车位并未交付,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案涉车位租赁合同属于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鼎基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车位租赁合同,故车位租赁合同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认为二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2018-12-12 11: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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