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社区领导:
您好!
我们是新贵华城三期的业主代表,现在向你们反映本小区开发商与怡佳物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停车收费方案不合理
制定过程违反了市场调节原则,并不符合《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现停车方案是每个车位办卡450元/月十50元的管理费=500元/月、不办卡按2小时内收费5元/次,超过12小时按20元/次收费。(新贵华城一二期的收费标准是,地下车位停车费200元/ 月,地上车位停车费150元/月)。物业将停车费定为500元/月,未与业主进行协商。
根据小区规划和怡佳物业公司公示,地面应有29个公共停车位。但是小区是人车分流,那原规划公共停车位是否变更,变更在何处。另根据《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含立体停车库)等形式,地面停车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按总数的10%-20%控制。请公示另外的公共停车位划分位置。
物业公司把本小区的地下停车库对外开放,与附近商铺签定协议,其顾客均可停在本小区的地下停车库。但是在收费上实行区别对待:有协议的商铺顾客的停车收费标准为5元/12小时,(有票据为证,见附图)。这是价格歧视,不公平对待主业应有的权力。
地下车库的管理人员对进入车库的外来人员把关不严,任何外来人员都可随便进入地下车库,加之电梯又没有门禁。这样导至多辆电动车被盗;多起小偷入室盗窃作案事件,使业主的财产得不到保障。
二、b区商品房不满足交付条件
b区业主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收房,但当时的小区基础设施存在以下问题:b区水表未安装到户,天然气主管道未通气,无法使用。不满足开发商与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九条交附期限及条件中的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供水:开通入户,然气管道:开通入户”的交房标准。
三、b区业主在办理维修手续过程中,物业收费存在以下问题
在水表未安装到户无法计算具体用水量的情况下,强制性收取200元二次供水加压费;强制性收取3个月的装修物业管理费,不按实际装修时间收取。同时未提供加压费及其它各类费用的收费依据。不符合《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四、非法且私自占用架空层
非法占用5、6栋的架空层作物业的办公场所;改变4栋的架空层用途,规划上本来作为办公用地的改为商铺。
五、二次供水加压费收费不合理
二次供水加压费1元/吨,不符合《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的计算方法【单位加压电费=(加压设施功率×加压设施运行时间)×用电单价/加压水量,或(单位加压电费=月平均加压电费/月平均加压水量)】。加压费因按实际用电量计算。
六、部分收费项目无标准,业主知情权如同虚设
关于广告费、装修押金扣除费,请物业说明这两笔费用征收标准及细则,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周岚律师: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如何维权一、 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维权途径及律师建议
1. 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方式。
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社区、工商等有关机构调解。
3. 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总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周岚,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是婚姻家事。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弘一律师集团
联系电话:15308480214
物业太过分
2017-07-13 13:52: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