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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权

2023-11-4 7:23:0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您好:
我与2017年5月份购置了苏州泓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甪直镇鸣市路35号(新城华府)2幢609的房产。
现有问题:
1.根据购房合同第十八条(房屋交付程序、标志)出卖人至少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现实中2018年11月23日收到开发商寄出的通知书,次日并开始办理集中交房,为此是否可以主张开发商按合格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一房款的逾期款(逾期款结算至2018年11月23日);
2.合同补充条款三第一条规定“买受人须在出卖人通知的交房之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并缴纳各种税费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的款项费用(包含代收代缴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买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逾期交接房屋等不利后果”。此条款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主张先验房再收房,否则买方的维权成本明显提高;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经查,该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于2018年11月24日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2、关于房屋交付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房屋交付时间)、第二十条(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中,均有相关约定,请依据合同与开发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3、关于“先验房再收房”问题,据开发公司反馈,因集中交付期间工作人员有限,如业主要求先验房,可先行至物业登记,待开发公司安排人员后办理相关事项。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若能得到支持,可通过什么渠道和方式得到相关部门的协助维权,谢谢!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经查,该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于2018年11月24日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2、关于房屋交付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房屋交付时间)、第二十条(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中,均有相关约定,请依据合同与开发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3、关于“先验房再收房”问题,据开发公司反馈,因集中交付期间工作人员有限,如业主要求先验房,可先行至物业登记,待开发公司安排人员后办理相关事项。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2018-11-27 1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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