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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姑苏区区北寺塔西沙河塘散盘私拉电源、楼道电瓶车...

2023-11-1 20:45:5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姑苏区西沙河塘24号,有楼上租户阳台拉电线到一楼楼道充电瓶车,晚上楼道里停满了电动车,另外楼道口信箱下有一辆无证的摩托车散发着汽油味,如果电动车充电不慎产生火心,加上汽油,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烦请有关部门关注,谢谢!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社区已联合公安向三楼租户说明安全隐患,要求停止私拉电线进行充电,并在楼道间张贴安全提示加强宣传。同时,诉求反映的摩托车无证照问题已反映给公安知晓。
既不美观又不安全,是该规范
2018年11月21日早上八点,那根私拉的的电线依然在,楼道里依然在充电,只是电线旁贴了几张告知单,这种自欺欺人式的“执法”意义在哪儿?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三款,请有关单位对老百姓的安全负责,莫要等事故真的发生了,再来追究责任。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018-11-15 1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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