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内二类地区的计次收费,这个“次”有没有附加条件?比如我29号晚上19点停车,交费7元后,次日(30号)上午9点取车,期间车辆未曾开动,是不是只按停车一次收取停车费7元?
市物价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文发布,可登录苏州市物价局网站查阅)的规定,停车计次收费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如果您的停车时间跨了2个工作时间段,根据规定应按2次计费。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现在收费员普遍把你提出的这种情况按两次收取,理由是你29号停了,30号也停了
2018-10-30 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