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恒基旭辉城(鸿文雅苑)侵占增值税

2023-11-1 3:43:0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于2016年9月购买苏州高新区恒基旭辉城(备案名:鸿文雅苑)商品房一套,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总价包含11%的增值税,国家从18年5月1号建筑政策调整增值税从11%下调为10%。开发商开具的是10%的增值税发票,请问相关部门旭辉是否侵占或不当得利。请想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市国税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wyl20052000),您好!根据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并计算税款。如您发现销售方存在少缴税款等偷漏税嫌疑,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因税率调整带来的价格争议,应以购销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为主要依据协商解决。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于2016年9月购买苏州高新区恒基旭辉城(备案名:鸿文雅苑)商品房一套,附加合同中明确表明房屋总价包含11%的增值税,目前因国家政策调整增值税变为10%。如果按合同开发商是否应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发商开具的是10%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应该退还1%的增值税?请有关部门解答,处理
请相关部门领导及时回复
这是别人投诉的,希望相关方引起重视
请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同问,请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增值税提高了,契税也高了,贷款也多还了!老百姓的钱就这么没了么!!!
问了下国税局,答复说是如果纳税义务是在5月1号之前发生的,那么应该是是开具11%的发票,依据是《财税2016第36号第四十五条》,,,如果说界定为5月1号之后发生,那就是开具10%的发票,那就不归税务局管了,属于民事合同,要自己跟开发商协商价款,那就扯皮了。。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018-6-30 20:16:14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