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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湾域

2023-11-1 2:35:4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丽湾域1-4号楼与2013年9月交房,至2017年中旬办理大产证,本来挺好的消息,破产管理人却告诉业主维修基金由管理人垫付,强制要求业主如果要办证就得交钱,告知业主当时交房的时候由于延期交房外加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金和维修基金抵掉,所以当时不能算交了维修基金,管理人并告诉业主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归为债权,待结束后按比例分配,提供交房明细清单,管理人表示开发商已经破产,开发商的公章已经没有意义,但是我们有证明(交房时开发商盖章,有知情业主告知这张说明也有政府作见证方)开发商违约金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业主,那么对于维修基金也意味着我们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开发商,现在管理人告诉我们并没有这笔钱,所以办证要自己再出一份维修基金,并表示这笔钱是法院要求业主支付,就算业主有异议也没用,但是我们在网上搜索到的法律条例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业主是出资人?吴江的住建局到底是为了百姓做事还是?对于所谓的业主代表业主们也表示并没有看到此人,只是被告知,业主代表不应该由业主自己推选?请吴江住建局和法院给业主一个合理的理由!凭什么要我们交的钱再出一次?!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对于您反映的情况,吴江法院回复如下:关于丽湾域1-4幢业主办证过程中提出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书面承诺以逾期交房违约金抵维修基金、契税等问题,认为双方抵债协议应有效,鼎基公司管理人应继续履行办证义务。该问题属于业主违约金债权的处理问题,而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及债权的初步审查认定,依照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均属于管理人的职责范畴。吴江法院在本答复作出同时已督促管理人七个工作日内对此问题在 “苏州鼎基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上作出答复。 关于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出资义务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鼎基公司的出资人为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东、凌*艳,而广大业主并非出资人。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人如存在出资不实的,法院将依法监督管理人及时追究出资人的法律责任。谢谢您的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太湖新城工作人员向破产管理人了解,现将情况回复如下:关于鼎基公司以逾期交房违约金抵维修基金、契税等进行结算的审核认定 2016年10月27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鼎基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购买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河鼎城(丽湾域北区)1-4幢等房屋的购房人,在交房时,与鼎基公司就购房人应承担的维修基金及房屋面积补差与鼎基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有线电视补偿、窗户补偿款进行抵扣结算,但结算后鼎基公司并未向住建部门缴纳维修基金,购房人认为该“抵债协议”应属有效,鼎基公司应缴纳维修基金,履行办证义务,不应再收取抵扣款项。管理人经审核认为:鼎基公司与购房人的结算行为并未履行完毕,而维修基金为购房人应缴纳至住建部门、使用权归全体购房人的专项资金,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规定的“互负债务”,现鼎基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第十八条规定,“抵债协议”已经视为解除,无法继续履行,购房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窗户补偿款、有线电视补偿款为普通债权,将来可按比例受偿。如对上述管理人的认定有异议或有其他疑问,可至江厍路777号丽湾域售楼处一楼管理人办公室进行询问,询问之后如还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告知。
2017-9-6 13: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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