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江御景花园规划变更举行听证会及补偿业主损失的申请书
申请人:珠江御景花园业主代表
申请请求:1、请求针对珠江御景花园规划变更事项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我业主方对于该规划变更的意见;
2、如果规划变更对业主造成已购房屋的价值减损,请求政府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补偿业主们的利益损失,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根据《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网上已公布名为《珠江御景东地块规划二期方案调整公示》的初步变更方案,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一项也公示了初步变更方案。但此些方案并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珠江御景花园业主)的意见,此举极大地损害了珠江御景花园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请昆山市人民政府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考虑业主们的合法申请请求,请予以支持为盼。
业主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开发区答复如下: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有土地位于开发区前进东路北侧、太湖路西侧、洞庭湖路东侧、南浜路南侧,总用地面积308585平方米,该幅土地于2005年6月14日以公开挂牌的形式取得。根据昆地让存合(2005)字第121号土地合同,其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可用于建设会展中心及会展中心生活配套,目前南地块国际会展中心已建成投运,北地块商住项目已部分建成交付。
根据2007年10月12日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将项目地块中155886平方米(南地块)由新成立的昆山华敏国际展览馆有限公司用于运作会展项目;剩余的152699平方米(北地块)变更给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用于珠江御景项目开发建设,其最大可建建筑面积(计容)不超过57万平方米,其中:酒店式公寓和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52万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该项目于2008年取得项目批复后开工建设,后于2010年初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相关要求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该项目北地块规划方案中商业建筑面积不符合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指标要求,故开发商停工并着手调整方案。
2015年底,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呈报项目二期调整方案经我局规划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并将二期调整方案在现场及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关异议。目前,该项目二期工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办理后续报建手续。针对开发商提请方案调整之申请,规划部门将在符合上位规划及土地招拍挂条件的基础上,在兼顾公共利益的同时,整体平衡项目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及养老用房等,并进一步优化方案。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之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可通过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届时利害关系人可通过相关渠道向规划部门反馈意见。此外,关于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之补偿事宜,建议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述问题。
2017-2-25 23: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