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可是据我所知,高新区人民医院就存在消防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不法行为,他们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竟对人命关天的大事弄虚作假!请贵局查实详情,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
2017-9-6 22: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