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伍春妹,是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木林社区南章12大队的村民,性别:女,出生日期:1972年3月28日,婚姻状况:已婚.今本村属于拆迁区域,我家的情况比较特殊,我父亲的房子也在拆迁范围内属于危房,我有个哥哥,原有宅基地在父母名下,我结婚的时候父亲中风,半身麻痹,所以父母希望我和哥哥都留在身边,好照顾父母,所以我1996年招女婿回来,当时村里单独给我分户,我是户主,我丈夫把户口迁到本村,我女儿也在本村上的户口,1998年分土地我老公和我女儿也分到了土地,也享受到农保,村里的所有福利也享受到了。现在我父亲的房屋要拆迁,根据拆迁政策,2003年前户口到本村且享受农保的村民可以列为安置对象,可拆迁办把我们这一户架空判定我为外嫁,我真的就不明白我这本是招女婿为何定位外嫁,我的户口重来就没有迁出过本村,我老公也没有宅基地,我也不能享受宅基地,难道我们一家老小以后睡大马路吗,我们一家就不是合法的中国公民吗,国家的政策男女平等在哪里,以后我们还敢生女儿吗!!!一直找相关部门给个说法,但是回答的解释就是:我是女儿就没有赔偿政策,女的不能当户主也不可以分户,如果我是个儿子就可以享受拆迁赔偿,这样公平吗?难道人民政府只保证生儿子的有待遇生女儿就被政府抛弃吗?难道是鼓励我们生了女儿就丢大马路吗?这让每一个做母亲的情何以堪!!!!!!求各领导给我们一家一个公平的对待!!根据宅基地条例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以上条例我是符合的,所以我申请宅基地。敬望批准。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
您好!针对诉求人反映的问题,街道拆迁办和社区已多次与诉求人进行了解释说明。
吴中区越溪街道
2017-8-16 11: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