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苏州市的相关规定,女方生育,配偶(男方)所享有的15天陪产假该如何计算,是必须按出生证明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还是可以提前或延后请15天?
盼回复,谢谢!
苏州市卫计委便民服务员
您好!欢迎通过寒山闻钟论坛咨询。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为:(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省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从什么时候开始休,请与单位沟通协商解决。
可提前或延后,但需一次请完
一次休息完,15天包含礼拜六礼拜天
包含工作日和休息日
2018-1-18 16: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