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领导你们好,我家住在世茂瀚河苑6期,现在新的小区物业费和能耗费是分开收取的,物业费是2.7元每平,能耗费是代收代付0.72元每平,按照现在世茂能耗费的收入标准,我家140平米的面积,一个月就要交100元能耗费,这个电费比我家一个月一直使用空调还要贵了,让物业出示代收代付的发票,他们又拿不出来。物业费和能耗费他们还一并要一起收取,不交就给业主断水,我想物业没有这个权力吧,今天晚上还连续打了10个骚扰电话。他们就用这种恶劣的手段强迫业主交这个0.72元每平的能耗费。太不合理。望相关领导多协助。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 您在“寒山闻钟”上反映世贸运河城物业收费的有关情况,现作如下回复: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八条规定“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少数物业项目因提供政府指导价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最高收费标准。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第九条规定“新建普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物价部门制订了收费标准,物业企业根据自身等级达到什么标准参与前期物业的竞标,之后在物价部门备案。该物业已经完成了这些步骤,对物业相对人也办理了服务合约。收费的标准符合资质的要求,物业相对人应履行合约,对于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可找物业进行建议和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当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该物业称按期进行了公示,但由于票据在昆山总公司,没有及时提供查阅,我局责成进行整改,并对该处的收费项目正在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会及时按规定查处。感谢您的参与!姑苏区物价局
2016-12-18 21: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