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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新个税改革之间的矛盾

2023-10-28 23:11:2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市劳动社保局:
您好。
本次国家修改个税法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各种专项扣除实属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但是作为一个外资企业的员工并没有get到幸福。
因为我司的劳动合同是按照税后工资也就是工资单上的实得工资约定的(相信这样的公司不只我司一家,但是不是多数),
所以公司打算本次起征点调整后保证员工实得工资不变,这样公司就少缴纳了一部分个税。
这样看似合理,实际有几个问题点。
其一:其他公司员工都享受到了个税改革的红利,而我司员工享受不到。变相拉低了我司的工资水平。
其二:本次改革不仅仅是提高起征点的问题,涉及到后续的专项扣除,如何操作,公司还可以以此为借口不让利给员工,这样员工就没有动力提交申请,公司多缴纳税款,员工也没得到实惠,双输!
其三:降低了应得工资之后影响到第二年的社保缴纳基数。所以不光到手工资受影响,社保也受影响了。
其四:今后个税调改革会朝着动态化方向调整,劳动合同签订税后工资无疑会带来以上问题的恶性循环。
虽然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劳动报酬必须写清应得工资(税前),但是如果按照税后工资签订合同无疑成了一种合理避税的手段。
然而,一般在劳动争议补偿时是规定了按照应得(税前)工资的。
所以鉴于以上问题,本次个税调整时能从劳动保障的角度联合税务部门针对签订了税后工资合同的公司给予一个解释性说明?
让广大劳动者利益不受侵害,避免劳资矛盾。
勿以善小而不为。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约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我们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人社热线0512-12333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苏州市税务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注!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的各项政策积极部署落实,确保广大纳税人按时完整享受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等内容,不属于税务部门管辖的范围。建议您向相关部门咨询。如果您有其他涉税疑问,欢迎拨打税收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2018-9-18 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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