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产交易存在茇行为,能够向苏州市和昆山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位进行申诉处理?如果申诉处理?他们的联系方式如何?
通过信访行政行为能够解决问题,不仅仅成本会降低,而县还能够为规范房产交易行为起到促进作用,是一个好办法。现在,关键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不作为,不想规范市场行为,造成房交交易乱象环生,严重侵害消费用者权益,长期不作为,会造成对行政不信任,会造成社会不和谐,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接到该投诉后,因无法具体了解到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故无法做进一步处理,建议市民可直接拨打消协电话:57728061查询。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
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购买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住建、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以及违反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分别采取停止价格申报和预售证发放、不予网签销售、限制参与土地竞拍等处罚或处理措施,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公开曝光。公安部门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4日起实施。本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10月4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预售房源除外。
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根据本地实际,加快制定政策意见,报经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根据苏府[2016]150文件规定:“10月4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预售房源除外。”预售房源是指“商品房预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故苏府[2016]150号文件关于“预售房源”不能扩大解释为一切可以进入市场的房源。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中包含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在实际操作中,适用苏府[2016]150号文件除外情形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2016年10月4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的;2、已支付部分房款的;3、交易房屋属于预售商品房或存量房交易需满足权属登记属性。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你买的是二手房,不是新房,如果要过户到时会有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发票,请您咨询好再来索要,都是以法规办理,超出服务范畴概不提供特殊服务
昆山住建局对房产交易中的“合同诈骗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于群众的投诉信访不是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而是应付了事,就是传声音的话筒,甚于于保持房产中介企业为非作歹!这个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2018-10-31 10:54:25